我先說結論,最多罰五萬,搜救費用看葉男心意,不繳也不會被執行
至於新聞媒體寫的東西,基本上是沒衛生又沒知識,
加上縣府和消防局也不出面澄消,擺明就是要嚇嚇你,
讓你登山不敢求救,死在山上也不關我的事
以下法令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五個縣市登山自治條例,違反領隊書證資格,和登山綜合險規定(都剛好是第6條),
都是處一萬以上,五萬以下罰鍰,剛好是在地方制度法26的法定範圍內,
所以,被罰這條是無可非議的,作為被救援要付出的代價,也是剛好而已
這是依法律的行政行為,合理正當
更何況只要弄張BLS和保個險,就可以省了這五萬,
爬黑山的就巴結點,被救該繳的就繳一繳
至於各縣市登山自治條例,又都各自制定,本府得以書面,命被救人員支付搜救費用
這條規定是一條沒有法律授權的自治條例,
要知道,我國是法治國國家,政府要向人民拿錢,一定要有法律保留,
不是一個行政命令位階的自治條例就可以隨隨便便叫人民拿出幾百萬元,
這如果可行,那天下大亂了,以後地方政府想要收錢,議會開個會就行了,
不用經過立法院和總統,就可以變相徵稅,
憲法規定的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將形同具文,
用個行政命令位階的自治條例就可以徵你稅,天下不會大亂?
所以,地方自治條例對於搜救費用只能請求,無法強制執行,
因為它不是法律,就只是個命令位階
有人說,行政路線行不通,那可以依民事債權來請求呀,
要知道,搜救是消防員(公務人員)本職權行使搜救任務,是公法領域,
和被搜救人成立的是公法關係,如果沒有法律另行規定,不成立民法債之關係
就算另外請民間人士協助,也是成立行政助手關係,和被救援人無民法債之關係
以救護車為例子,
救護車收費並不是民法債之關係,而衍生出的收費
而是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
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
費標準收費。
然後各縣市再自己去訂收費標準,是正當依法律(公法)收費
以救護車為例子是要告訴各位,政府救人是用大家繳的稅
救護車被一堆爛人濫用,所以立法讓救護車使用者付費,
今天登山搜救,直昇機被濫用的問題已經被媒體炒起來了,
難保不會引起立法院注意,走上救護車的後塵,而且還更嚴重,
到時大家就真的打死不能叫救援,除非你家有錢,不然傾家盪產,
真的要珍惜現在的山域救難資源,別再濫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