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銘言:
: ※ 引述《CFCBOY (白助教)》之銘言:
: : 前幾天在新聞上看到一篇新聞,大概的內容是說甲男的媽媽心臟病去世,
: : 然後甲男就把屍體偷偷丟到排水溝,再向警察謊稱母親失足落水死亡,
: : 這樣會構成什麼罪嗎?(我最疑惑的是在毀損屍體罪的部分?)
: 第 247 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 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把屍體丟到水溝裡,或許會該當於『遺棄』或『污辱』吧。
: 至於謊報死因的部分,『可能』涉及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問題。
嗯嗯~247的確是這樣規定沒錯,但是我覺得有問題的地方是,真的可以構成嗎?
法行政部刑法司台68刑二函字215號函:本條之立法精神在於保護宗教感情、社會倫理與
善良風俗。
『宗教感情』是誰的宗教感情呢?
如果甲男說我信奉這樣放水流的方式可以得到安息呢?
『社會倫理與善良風俗』好像太過模糊了吧?
如果照這樣的立法精神,我們常在很多新聞上看到,
有些孩子為了爭奪家產,然後先人的遺體就遲遲不下葬(EX:當年的香蕉大王)
那如果用社會倫理與善良風俗來看,是不是其實也應該要處罰呢?
這是我比較想不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