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人員是屬於國家資源
如果制度太爛 沒人要做
不管誰失火就都找不到人來救了
這些人平日被用來履行政府承諾
這個承諾就是政府收取稅收
用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失火的時候)
但是也不能為了這個目的
浮濫透支消防人員導致不合理的傷亡
如果是符合建築法規的房子
失火了 要求消防隊救援
合情合理
但如果本身就是違建
進場救援可能造成消防人員不必要的傷亡
反而折損了政府對奉公守法人民的財產保護履約能力
按理應該授權消防單位有權選擇對違建採取消極救援
(只在外面滅火 不冒險進場救人)
就算同樣進場救援也可能冒上不必要的風險
事後應當由國稅局向屋主追繳風險補償金
繳不出來就強制執行屋主名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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