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匿名檢舉制度之利弊

作者: 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   2013-04-29 15:03:18
前文恕刪~~
: : 這些狀況,都不是一般只看得到臺面的板友所可能得知的。
: : 在攻防條件不對等的前提下,板友縱然據理,亦是無法可爭。
: : 本人一向尊重體制,也十分感謝小組長們及各位參與討論的板大、板友們的關心。m(_ _)m
:
: 嗯,這的確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現在許多看板都允許以私信的方式,
: 對看板上的看板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因此的確如你所說,除板主與檢舉人之外,
: 其它的板友可能無法知道整個檢舉案件的處理過程,也造成接下來的問題。
:
: 有鑑於板規在制訂的時候,可能不會將許多的細節納入,而板主判罰的標準,
: 除了板規明文的規定以外,也有賴先前的判例建立更具體的標準以供板友參考。
: 在檢舉處理過程無法被眾板友知悉的情況下,判例的效果將受到限制。
:
: 從整體的板務處理來看(不是針對佛教板),這的確是一個制度面上可以討論的議題。
: 如果對於這個議題有什麼具體的建議,希望你可以先提出來,看是不是能夠有所改進。
: 當然想出來的方法,若是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又不致於有其它不良的後果,
: 小組長會再和各板板主討論,看是否可以將這些方法應用到本小組的各個看板。
關於檢舉應不應「匿名」?依據現行站規(ptt 使用者申訴處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
「檢舉人」既然必須填載明確,顯然「檢舉人的ID」必須明確,至少必須是
在板規明文規定內,具有檢舉權利的使用者。
第十七條(檢舉不予受理)
非依本規則提出檢舉,或檢舉內容不全或不真實者,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 ^ ^ ^ ^ ^ ^ ^        ^ ^ ^ ^ ^  
依據上述站規,匿名檢舉應是指「基於保護檢舉人,板主不公開檢舉人之ID」。
這是基於保護檢舉人及其個人資料,符合必要性原則。
但小組長在接獲被檢舉人之申訴後,基於確認「檢舉證據」的效力,板主有義務
將該檢舉信之「原件」以轉信方式寄給小組長,做為審理之參考。
板主或小組長在接獲檢舉信件後,若有檢舉內容不全之情事,應當限期請檢舉人
補正,逾期不補正,該檢舉即不予受理。
依據上述站規之精神,顯然板主及小組長有「確定檢舉內容」及發現真實的義務。
而且,「檢舉人」亦負舉證之義務。此外,板主本人因兼具「板友」性質,具備
雙重身分,所以板主本人可以自行舉發,但仍應依照檢舉程序之規定,最好公告
於板上,不宜匿名,以避免球員兼裁判,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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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推文恕刪~~
: → thismy:真要私信,我有一建議,私信必須不經改的轉錄到小組長信箱 04/29 02:13
: → thismy:這樣就沒有作假的成份了~~~~ 04/29 02:13
:
: 如果有板務的需要,應該可以另外找地方,信箱不是很方便的工具。
: 但這樣其它的板友一樣看不到,似乎沒有解決原本所說的問題。
依據上述站規第十五條,受理檢舉的是各板板主,並不是小組長。
板友的檢舉信必須寄至板主信箱,比起用水球或chat檢舉,要有公信力。
因為站內信至少提供了發信的系統時間,這是很重要的證據。
而且信件的內容是唯讀的。原信轉寄也不可能刪修其內容,具有完整的證據力。
小組長接獲申訴之後,可以請板主提供檢舉人私信原件(不必匿名,直接轉寄)
以做為必要的證據。當然,如果板主提供的檢證有瑕疵,則依據上述站規,
一旦確定其證據力不足,則檢舉不成立。板主所為之判罰亦應撤銷。
其實,只要檢舉程序規定的明確,板友們並沒有要求「陪審」的權力與正當性。
ptt 的板主身兼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權力於一身,這是目前的體制,
只要同意使用ptt ,就要尊重現行體制,不能要求板務人員自廢武功。
: 推 thismy:不對,萬一板主沒轉給小組長怎辦...... 04/29 02:15
板主如果沒辦法提供檢舉信,那就是證據不足,檢舉就不成立了。
如果是板主自發檢舉,應該直接在公告上說明,依據板規第幾條,板主自行舉發。
亦即,基於公平性,板主沒有匿名檢舉的權力。此外,由於站規並沒有迴避原則
的明文規定,板規其實也不必特別規定迴避原則。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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