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政見] 參選基督信仰板板主 -- amibalala

作者: pokky (我洗澡都只用肥皂)   2013-12-15 10:14:06
※ 引述《come (come come )》之銘言:
: 看到這個意見我真的笑了
: 又來個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例子了
: 你在天主教版#1IWIzNjD文中補充說明人身攻擊的判斷標準
: 而那兩條解釋很清楚 這裡我再解釋一次 也順便解釋給其他的板友
: 2. 言論已經到了足以觸犯中華民國法律的程度
: 那當然版規處置 簡單來說 告得成的我們就板規二處置
: 萬一我覺得告不成但你覺得告得成 你就去告
: 然後拿判決書來證明我判錯 到時我會補判對方水桶還你公道
:
: 這真是好笑至極,一開始說要補充說明版規對人身攻擊的標準
: 但是你這邊有做任何有意義的補充嗎? 沒有
: 你是法官嗎?你如何判斷一個言論觸犯中華民國法律?
去找個法官幫你背書啊
: 所以這條版規實際就是在說,
: 版主的判決是完全自由心證,所以版主看你不爽就可以嚴格一點
: 看別人爽就可以輕一點
: 最後還很高傲的補充一句,不服就去法院告,告成了你就改判
: 既然都要版友去法院解決人身攻擊的事情了
: 那你站著版主的職位是幹嘛?擺明了是要站著茅坑不拉屎
: 還好你現在辭職了,希望你趕快連群組長都辭掉阿
你的問題就在於只要不符合你期待的判決就是自由心證
是說自由心證又怎樣
我可沒在板規裡面寫「可任意刪除板規」這種連解釋都懶的做法
話說你到底要不要把你政見裡群組管理人可任意刪除文章這條改掉?
不要因為這次連署結果不如預期就擺爛啊
這次選不上 還有下次咩~
: 喔對了,你這篇文章後面是有補充提到幾點好笑的判斷標準
: 我幫你簡單整理一下
: 1.芭樂ID不得當作人身攻擊的對象
: =>什麼叫芭樂ID?你說的算嗎?
我沒說你芭樂 ID 啊
我只說你的 ID 有舉證上的困難
為了將來你上法院告人家方便 還是換一個吧~
從下面的文章就知道你誤解在真實世界告公然侮辱和網路世界的差異
真實世界罵人沒有這種身份確認的問題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26
下次 google 記得把網址都附上來啊~
3.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
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
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
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你、我、他」的自然人,
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
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
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
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
所以因為一堆人尤其是在批踢踢一拖拉庫人推文來推文去
五樓四樓三樓二樓樓上樓下還外加樓中樓不小心被插的
ex: 五樓的樓上是幾樓? ans: 6樓
法官萬一沒上批踢踢你還要跟他解釋為什麼批踢踢上太多的人會講四樓
這裡我就拿某位網友的 id 舉個例子
call me~ call me~ come~ come~ give me a call~
就是喜歡你的認真叫我好感動 這樣下去別人會妒嫉我
請問我這句的哪一個英文單字指涉了批踢踢的網友?
1. call
【 查詢網友 】
《ID暱稱》call (摳) 《經濟狀況》普通
《登入次數》1245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200 篇 (劣:0)
2. me
【 查詢網友 】
《ID暱稱》me (秘密) 《經濟狀況》普通
《登入次數》1983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70 篇 (劣:0)
3. come
【 查詢網友 】
《ID暱稱》come (come come ) 《經濟狀況》小康
《登入次數》1344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332 篇 (劣:2)
4. give
【 查詢網友 】
《ID暱稱》give (阿給) 《經濟狀況》清寒
《登入次數》1169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26 篇 (劣:0)
5. 以上皆非
: 2.具有明顯辱罵之事實
: 看到這兩個標準我又笑了,第一次聽到中華民國的法律還會因為姓名取的不好
唉呀 不該讓你看見臉紅 這都怪空氣不流通 別以為我的時間 
除了害羞沒事做 停半分鐘 在這最美的時候 我要記住你的笑容 
我的心 不會再和誰 那麼靠近過
ㄟ 徐懷鈺是我小時候的偶像 你不介意我借你的文唱首歌緩和氣氛一下吧?
你都借 amibalala 的政見文申訴了 這點點愛德我們就彼此彼此一下吧 :)
: 就不受法律的保障
: 你以為法官都跟你一樣的嗎?法官不用檢視前後文的內容去做分析與判斷嗎?
我很相信法官一定會認真檢視前後文的啊~
: 好啦!既然你叫我google,我就貼個實際的判決文片段給你
: 教你如何告別人公然侮辱,不要再告輸了阿!
: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所稱之「侮辱」,係指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使他人在精神上、心
: 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又侮辱之判斷,不以言語中指名道姓為必要,而需考量行為人之
: 年齡、教育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並考量行為人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狀,如行為人之態度
: 、語氣、聲調、音量等綜合判斷。查被告為一智識健全之成年男子,且為告訴人就讀之國中
: 教師兼訓導組長,其以上開言語,帶有評價告訴人於應到達的時間超過了既定的時限次數居
: 於王位、並藉故指稱告訴人可因「遲到」達到世界的最高紀錄,而有貶低他人價值之意涵,
: 均屬對他人輕蔑表示之言論,非僅是單純希望告訴人準時到校及係向告訴人宣導守時之目的
: 至為灼然。是以,其上揭用詞已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覺得難堪或不快,依上開見解
: ,被告上開言語當屬侮辱他人之言論,被告確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甚明。
所以我說你只看法條 但不看判例
這就跟有些人老是要拿他自己解讀的中華民國憲法言論自由來無線上網
http://blog.udn.com/chinghunglin/8875486
(二)行為人涉及公然侮辱之用語,依一般社會通念之判斷,
可以認定具有貶損人格、毀壞名譽之影響。
所以這裡就說明法官對於到底有沒有構成公然侮辱
是以「一般人」、「社會大眾多數人」的觀感
這當然就說明這個部分是會比較有爭議的
而且同時也會考量所謂的是否為可受公評
ex: 幹譙去天主教版聲稱天主教是淫婦的人到底算不算是公評?
至於其他的部分我在天主教版的公告文都講得很清楚了
當然你可以抗議你對於「一般人」的定義跟我的不一樣
不過我當然不會理你 因為我定期上教堂又不宅批踢踢網路微輕度使用者
看起來再正常不過了
這樣沒完沒了的一直打字實在很累 而且很多我都已經講過好幾遍了
你要不要直接打電話給我我跟你解釋?
How about just come and give me a call?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3-02-15 14:49:00
我笑惹
作者: evilcherry (邪離子)   2013-02-16 23:44:00
這篇要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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