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Christianity版判決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6-03-27 18:02:57
首先先跟等待申訴回覆的朋友說聲抱歉,
時任組務交接,雖亟欲盡速處理此事,
但未注意本案#1MrmbjKw 所定之證據陳列截止日期與水桶解禁日期十分接近,
致使申訴方之預期權益受到損害,於此先請pipiboy1980見諒。
本次事件,組務的理解是:
板主方認為-認為申訴方文章顯示其內心真意是『欲率眾鬧板』
申訴方認為-礙於板規修訂,而採之權宜手段,內心並無鬧板意圖,
      其文章顯不適用
      7.15. 鬧板(無善意討論之意圖),由板主判定。
      之板規。
於此,按Christianity之7.15板規,
管見以為,該板規之鬧板定義,係指『板主認定下,無善意討論意圖』之文章。
然『意圖』兩字組務以為應予以『限縮解釋』為:
『有「充分行為事實」足以認定之內心真意』,
否則難免予人有『誅心』之嫌,
故於此組務『暫且捨其脈絡』,僅以該事件板規適用性判斷,
似有較大待為商榷之空間,
於證據補正期結束時,既無新的證據陳列,即按板規適用性判斷,
當予申訴方撤銷原水桶判決之保障。
惟,證據提交截止日與水桶解禁日相近,
站方對這類上訴期日之權益受侵害之辦法尚未具體規定。
故,就此事件及3/25日之#1MzIf5QL事件,
組務擬沿用《組長權力義務規範》之『看板爭議協調權』,予以調解處理,
具體調解方案請見後文,兩造雙方都當有不接受該方案之權力。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6-03-27 19:01:00
本案建議板主方,或可在該規定之認定上加些著墨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6-03-28 02:02:00
不如訂定版主不當水桶申訴成功方案上一個射後不理十分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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