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基督信仰板板規草案,請組務審核

作者: a050047 (跑跑迷)   2016-02-25 11:04:09
※ 引述《MarquisSADE (~薩德先生~)》之銘言:
: 基督信仰板板規草案 1050115
: 第一章、
: 1. 於本板發文或推文者,視為已閱讀本板板規並願意依規定發文。
: 2. 所有於文章中顯示的暱稱與簽名檔,均視同為內文的一部份,適用板規。
: 3. 以下規定如未特別規定,任何人均可檢舉違規行為,板主亦有權不定期巡察版面以維
: 護版面秩序:
: 3.1 違規行為在板規發佈、修改前發生,不溯及以往。
: 3.2 違規行為已發生超過14天,不受理檢舉。
: 3.3 檢舉者有舉證責任並告知違規事項,否則板主有權不受理。
: 3.4 板主受理後,若板主向當事人詢問問題,三天內未得回覆,則視同當事人放棄解釋。
此章至此無意見
: 第二章、
: 2.1 文章有下列情形者,由板主m文要求修正,未於24小時內修正者直接刪文,不另公告
: 。
: 2.2 空白文、字數未達50、注音文、火星文、亂碼文、錯字文、內文出現商業廣告
: 第三章、
: 3.1 人身攻擊者,視情節輕重禁言三天至三十天。
: 3.2 針對言論本身予以批評不算人身攻擊,但如果針對發文者在用詞上有貶低之意,則視
: 為人身攻擊。
: 3.3 人身攻擊僅當事人可提出檢舉,採不告不理制,板主不主動介入。
拜託想學法律人請不要灌輸錯誤觀念! 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不是
指只有被害人可提出 而是指被害人得提出! 被害人甚至可以請
代理人提出 刑訴的代理人指的就是律師! 他在這裡完全是指
只有被害人本身可以提 那如果被害人帳號被禁 想請別人代言
也不能伸張了嗎? 不告不理也不要亂用好嘛!! 是不訴不理
訴及應理! 不告不理是民法!
: 3.4 針對團體或族群在用詞上有貶低之意,接受任何人提出檢舉,板主亦有權介入處理,
: 並得判定違規並依第3.1之條文處理。
不好意思! 刑法都沒再罰對於群體有貶低意思了! 會不會有點過度限縮!
: 3.5 本板不鼓勵因為個人的宗教意見,就對當事人所屬的團體或族群進行貶低的行為,因
又來! 當事人的觀念也是一蹋糊塗! 請用被害人好嘛!?
: 為這只是在煽動不合理的仇恨,無助於溝通與討論;所以不拘是基督教,同性戀群族 、
: 天主教或其他宗教團體等亦同受到保護。
無助於溝通我能理解 但是對於他種不特定族群不該只是目的性限縮吧!
每一種宗教人權在規則上都該是平等的!
: 第四章、
: 4.1 禁止任何鼓勵負面行為的言論,板主得視情節輕重禁言三至三十天。
: 4.2 建議、主張、傳達、鼓勵、倡導負面行為或負面思想,如傷害他人、自殺、詐欺等皆
: 視為違反本條規定,由板主判斷。
同前幾章 版主對於禁言的規定,規範過度空泛就跟懲治盜匪條例一樣
: 第五章、
: 5.1 轉載PTT他板文章,應主動聲明已事先獲得原作者同意,並應有50字以上個人心得。
: 如經板主查證或原作者告發,發現為擅自轉載者,一律刪文並禁止當事人再有任何轉 載
: 行為,再犯視為鬧板。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違規者依板規第二條處置。相同文章 如已
: 經被轉載過了,後發者一律刪文。
: 第六章、
: 6.1 轉貼新聞或網路文章者,每週最多三篇,並應附上50字以上個人心得及出處網址。
: 6.2 每週超貼三篇者,一律刪文,再犯視為鬧版。
: 6.3 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及出處網址,違規者依板規第二條處置。
: 6.4 相同文章如已經被轉載過了,後發者一律刪文。
: 第七章、
: 7.1 若發言有下列情形,已對本板秩序造成影響,經板主提醒勸告後仍未改正,板主有權
: 視情況終止討論、刪文或禁言三至三十天。
: 7.11. 於多篇或同篇多次發表無關該文章或板旨之推文、文章。
: 7.12. 胡言亂語、不知所云、表達有問題造成閱讀困難。
這完全就是懲戒盜匪條例的翻版 太過空泛的敘述 想要懲罰行為人可以
但請具體說明行為人不得有何種行為 而不是個人的主觀認定
版主並非法官 就算法官有絕對的判決權 也沒有絕對的審查權
審檢必須分立!
: 7.13. 其他宗教信仰(包含非正統基督信仰)以自身典籍、教義或教導,意圖挑釁、否定
: 、毀謗基督信仰。
: 7.14. 引戰(主動尋釁未參與討論之他人或團體)。由板主判定。
: 7.15. 鬧板(無善意討論之意圖)。由板主判定。
: 7.16. 牽涉本國政黨或政治,包含二岸議題。
: 7.17. 牽涉他板事務或紛爭。
: 7.18. 牽涉私人恩怨。由板主判定。
: 7.19. 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發佈私人間的水球、信件或其他個資。(當事人自己在本板
: 主動公開過且仍可查證到的個資,不在此限)
: 第八章、
: 8.1 允許發表買賣文。每週限一篇。有意者請一律私信給發文者,不得回文。違規者一律
: 刪除。如教會有活動或課程欲宣傳,發、回文均依本條規定辦理。
: 第九章、
: 9.1 未經當事人同意,禁止修改或刪除他人推文,如經舉證檢舉確認,一律水桶三十天。
又來!當事人觀念改一改! 刑法當事人指的是國家與被告之間呀!
: 第十章、
: 10.1 經舉證檢舉,確認多個帳號均為同一人,則一個帳號違規,視同所有帳號違規。
: 10.2 如果A帳號初犯某條板規,則視同當事人的B帳號亦為初犯狀態;若使用B帳號觸犯同
: 條板規,直接以累犯處理B帳號的違規行為。
: 第十一章、
: 11.1板主公告禁止回文,回文一律刪除。如對板主處置有意見,可至組務版申訴。
申訴管道應明文記載! 不然要再出現一個ptt王迎先嗎?
: 第十二章、不受歡迎訪客條款:
: 12.1 違規三次以上之板友,板主得公開名單,將其視為不受歡迎之訪客。
: 12.2 其他板友在發文時,有權聲明要求不受歡迎之訪客不得推文或回文參與討論。
: 12.3 有事先聲名之討論串,不受歡迎之訪客一律不得回文;但同個討論串其他人的回
: 文,不受歡迎之訪客可以推文,但仍應遵守其他板規規定。
: 12.4 視情節輕重,板主得判斷禁言三至三十天。
: 第十三章、
: 13.1 上述規定,板主得隨時修正刪減,但每次修訂應另發公告於板上,並且不得溯及以
: 往 。
是不溯及既往 不要再亂用法律用字了 算我求你們了!!
感謝版務閱讀! 我已經來信跟marqisSADE說明該板規的錯誤
M大只是說這只是板規而已就像躲貓貓的遊戲規則一樣
但是我自認為 就算是在網路也是算一個公開的媒介空間
給予正確的版務資訊是必要的 當然錯誤的版務資訊亦不能容許
誤人子弟 ptt亦有明文規定一切板規適用中華民國憲法
想當然法律也該適用! 既然適用法律就不該給予錯誤的訊息
甚至使用錯誤的板規來管理!
感謝再感謝!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2-25 11:21:00
什麼時候板規有規定要比照中華民國法律來訂了?板規只是用來維護看板秩序,又無國家強制力配套我看不出有需要事事都比照刑法等公法的必要你要這樣吹毛求疵,那要不你以PTT基信版板規不得抵觸憲法或法律去國家相關單位檢舉好了等公文來我們再配合修改,如何?上綱上限也要有個限度好嗎?如果我們是公務員領國家薪水亂訂法規命令,你大聲還有理如果要這麼嗆,那就拜託你拿公文來嗆好了,我拜託你
作者: a050047 (跑跑迷)   2016-02-25 12:27:00
隨便你嗆呀! 你又沒審判權!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2-26 00:32:00
廣義的公務員可以算吧XD不一定要領薪水而是受到權力授權就可以認定。不過檢舉應該不會有當事人被禁的問題,除非板主黑他即便帳號被禁也是帳號部的問題,不是板務部的問題要被禁到無法寄信給板主的機率實在蠻低的。就字面解讀當事人僅為當事人,似乎有點無言。一般來說皆不排除受當事人委託之親友或代理人主張。我贊同4.2的意見,但我認為到時候只要看好戲就好。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2-26 11:06:00
那就拿公文來嘴吧,是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你說了算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2-26 20:22:00
如果依據國家賠償法,確實有可能被劃入公務員只要被授權行使公家機關之公務就可能是公務員。就看台大學術網路下的PTT被如何歸類了。
作者: MarquisSADE (~薩德先生~)   2016-02-26 20:48:00
按樓上的邏輯,我可能有機會領18%耶!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2-26 21:57:00
很可惜,國家賠償法不處理18%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2-29 14:07:00
有好康都照狹義來算,壞康都照廣義來看,科科
作者: MarquisSADE (~薩德先生~)   2016-03-01 21:34:00
不要戳破,就讓他繼續抱著這種思維方式過一生
作者: a050047 (跑跑迷)   2016-03-01 21:41:00
哼~雙方利益衝突有啥好講的呀!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01 21:57:00
我也很不爽,莫名其妙當了廣義公務員一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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