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itos (麥å)
2016-01-28 22:17:58※ 引述《eno4022 (鋼手指分身)》之銘言:
: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依據 SYSOP z-23-2-4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 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 : 「
: :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 :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 : 量。
: : 對於檢舉之內容認定不構成違法者,由認定權人公開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 : 」
: : 若因違規而進行刪文,板主須公告處分之理由才能進行處分。請修改此項板規。
: 我想這一條的用意應該是避免板主濫權,
: 隨意用板主的權限對待板友
: 不過處分的理由已經在板規公告內的2.2寫了
: 只要有2.2的行為,板主發現就會介入進行處分
: 所以是有正當依據並且事先公告的
: 板規一開始也敘明,在本版發、推文,視為已經看過板規並同意遵守
: 既然我們2.2已經寫清楚哪些情形,板主有權m文要求修正
: 那2.1在執行時應無疑義
: 至於實際在處分時,m文要求修改的同時,
: 我們都會推文講一下它算哪一種情形所以需要修正
: 真的勸告不聽要刪文時,我們會備份原文在精華區
1. 根據站規的字面意義,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只要我有需要對板務處分進行認定,就是依照這個標準。
2. 你沒有站規的解釋權,我也沒有站規的解釋權,
如果你認為站規不應該這樣解釋,請向板務站長反應。
我會依板務站長對站規的解釋處理相關的案件。
3. 在板務站長以通例允許不經公告理由即進行刪文處分之前,
這項板規即使不修改,我也會視這項板規與站規相牴觸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