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基督信仰板板規草案,請組務審核

作者: sitos (麥子)   2016-01-28 00:38:41
※ 引述《MarquisSADE (~薩德先生~)》之銘言:
: 基督信仰板板規草案 1050115
: 第一章、
: 1. 於本板發文或推文者,視為已閱讀本板板規並願意依規定發文。
: 2. 所有於文章中顯示的暱稱與簽名檔,均視同為內文的一部份,適用板規。
: 3. 以下規定如未特別規定,任何人均可檢舉違規行為,板主亦有權不定期巡察版面以維
: 護版面秩序:
: 3.1 違規行為在板規發佈、修改前發生,不溯及以往。
: 3.2 違規行為已發生超過14天,不受理檢舉。
: 3.3 檢舉者有舉證責任並告知違規事項,否則板主有權不受理。
: 3.4 板主受理後,若板主向當事人詢問問題,三天內未得回覆,則視同當事人放棄解釋。
: 第二章、
: 2.1 文章有下列情形者,由板主m文要求修正,未於24小時內修正者直接刪文,不另公告
: 。
依據 SYSOP z-23-2-4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量。
對於檢舉之內容認定不構成違法者,由認定權人公開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若因違規而進行刪文,板主須公告處分之理由才能進行處分。請修改此項板規。
: 2.2 空白文、字數未達50、注音文、火星文、亂碼文、錯字文、內文出現商業廣告
: 第三章、
: 3.1 人身攻擊者,視情節輕重禁言三天至三十天。
: 3.2 針對言論本身予以批評不算人身攻擊,但如果針對發文者在用詞上有貶低之意,則視
: 為人身攻擊。
: 3.3 人身攻擊僅當事人可提出檢舉,採不告不理制,板主不主動介入。
: 3.4 針對團體或族群在用詞上有貶低之意,接受任何人提出檢舉,板主亦有權介入處理,
: 並得判定違規並依第3.1之條文處理。
: 3.5 本板不鼓勵因為個人的宗教意見,就對當事人所屬的團體或族群進行貶低的行為,因
: 為這只是在煽動不合理的仇恨,無助於溝通與討論;所以不拘是基督教,同性戀群族 、
: 天主教或其他宗教團體等亦同受到保護。
: 第四章、
: 4.1 禁止任何鼓勵負面行為的言論,板主得視情節輕重禁言三至三十天。
: 4.2 建議、主張、傳達、鼓勵、倡導負面行為或負面思想,如傷害他人、自殺、詐欺等皆
: 視為違反本條規定,由板主判斷。
: 第五章、
: 5.1 轉載PTT他板文章,應主動聲明已事先獲得原作者同意,並應有50字以上個人心得。
: 如經板主查證或原作者告發,發現為擅自轉載者,一律刪文並禁止當事人再有任何轉 載
: 行為,再犯視為鬧板。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違規者依板規第二條處置。相同文章 如已
: 經被轉載過了,後發者一律刪文。
: 第六章、
: 6.1 轉貼新聞或網路文章者,每週最多三篇,並應附上50字以上個人心得及出處網址。
: 6.2 每週超貼三篇者,一律刪文,再犯視為鬧版。
: 6.3 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及出處網址,違規者依板規第二條處置。
: 6.4 相同文章如已經被轉載過了,後發者一律刪文。
: 第七章、
: 7.1 若發言有下列情形,已對本板秩序造成影響,經板主提醒勸告後仍未改正,板主有權
: 視情況終止討論、刪文或禁言三至三十天。
: 7.11. 於多篇或同篇多次發表無關該文章或板旨之推文、文章。
: 7.12. 胡言亂語、不知所云、表達有問題造成閱讀困難。
: 7.13. 其他宗教信仰(包含非正統基督信仰)以自身典籍、教義或教導,意圖挑釁、否定
: 、毀謗基督信仰。
: 7.14. 引戰(主動尋釁未參與討論之他人或團體)。由板主判定。
: 7.15. 鬧板(無善意討論之意圖)。由板主判定。
: 7.16. 牽涉本國政黨或政治,包含二岸議題。
: 7.17. 牽涉他板事務或紛爭。
: 7.18. 牽涉私人恩怨。由板主判定。
: 7.19. 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發佈私人間的水球、信件或其他個資。(當事人自己在本板
: 主動公開過且仍可查證到的個資,不在此限)
: 第八章、
: 8.1 允許發表買賣文。每週限一篇。有意者請一律私信給發文者,不得回文。違規者一律
: 刪除。如教會有活動或課程欲宣傳,發、回文均依本條規定辦理。
: 第九章、
: 9.1 未經當事人同意,禁止修改或刪除他人推文,如經舉證檢舉確認,一律水桶三十天。
: 第十章、
: 10.1 經舉證檢舉,確認多個帳號均為同一人,則一個帳號違規,視同所有帳號違規。
: 10.2 如果A帳號初犯某條板規,則視同當事人的B帳號亦為初犯狀態;若使用B帳號觸犯同
: 條板規,直接以累犯處理B帳號的違規行為。
請板主在帳號部認定多重帳號之前,避免以多重帳號為由,對板友進行一般板務處分。
本項板規所述「確認多個帳號均為同一人」,應以帳號部判決為準。
多重帳號認定與處分之相關規則請參閱 #1LcFJBGK (BoardCourt) 這份公告。
: 第十一章、
: 11.1板主公告禁止回文,回文一律刪除。如對板主處置有意見,可至組務版申訴。
: 第十二章、不受歡迎訪客條款:
: 12.1 違規三次以上之板友,板主得公開名單,將其視為不受歡迎之訪客。
: 12.2 其他板友在發文時,有權聲明要求不受歡迎之訪客不得推文或回文參與討論。
: 12.3 有事先聲名之討論串,不受歡迎之訪客一律不得回文;但同個討論串其他人的回
: 文,不受歡迎之訪客可以推文,但仍應遵守其他板規規定。
: 12.4 視情節輕重,板主得判斷禁言三至三十天。
: 第十三章、
: 13.1 上述規定,板主得隨時修正刪減,但每次修訂應另發公告於板上,並且不得溯及以
: 往 。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