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e:
事實1為版主eno4022依據他查閱到您的文章所作出的判決,
我們現在對其判決進行檢視有無違規之情事。
(a) 他所指稱之第一篇文章與該段落按通常之情理是明確對於基督徒或其信仰的反諷
(b) 他所指稱之似乎無關該版版旨並指稱遭受版主之人身攻擊(按您的事實2來一併觀察)
若論事實1本身應當沒有錯誤判決之可能,
雖有挾怨報復之虞但該判決應當是合於板規無誤。
事實2之處誠如您所言,未到法律的毀謗卻使您感到反感。
關鍵在該留言似乎旨在回應您對基督教會的反諷,
比方說41F的意思似在回應指責他們「不知道在幹嘛」
39-41F整體表達的意思可理解為「身在此處卻不知道在幹嘛的行為很可憐或很浪費生命」
雖不能說正面的語言但也很難論定這是在貶低他人的人格。
事實3與事實4合併考慮,版主之留言表達其貼文有觸犯板規之虞,
惟語氣可能使人不快,本質上並無問題。
比方說「很好承認意圖引戰」、「哇這麼想進桶」等文句難謂人身攻擊。
事實5與該判決無關且僅陳述他對於刪除他人留言之行為的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