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組務監督原則,洩漏個資
補充法源依據
#1CejqUcS (Violation) [ptt.cc]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
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
bigbowl 兩案水桶12天
#1c3p8ifz (HumService)
#1c3pePNe (HumService)
come 水桶6天
#1c3q41Kw (HumService)
下次再犯12天/件
三犯 終生水桶
作者:
bigbowl ( Gathering Storm。)
2024-04-06 19:10:00小組長辛苦了
呃,我想詢問一個觀念,在三個人以上,而且任何人都可以隨意觀看的本版說誰誰誰公開我的本名,這等同於自己「公開」個資吧?因為這邊已經是開放式的網路討論區了。從那一刻開始他的本名已經自己散佈出去,相關ptt備份網站都可以查詢得到,故後續的公佈已經不違法了?只能說誰叫他要在公開場合檢舉....
對啊 一堆矛盾點但是這邊一直提他名字 實在沒有必要
跟板規無關的事情,板主不需要出面吧板友自己在公開場所提及的,已經和個資無關
你去看前篇公告 Lanword 說法 我先採取保守作法之後我會再詢問ptt專業法律顧問
作者:
eno4022 (eno)
2024-04-06 21:08:00這裡應該不是以個資洩漏處理,而是要以站規說的「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去認定違規並處份df62既然承認自己是ooo,群組長也確認過這是事實,那往後誰講df62是ooo都是違反站規,應該要處罰
作者:
eno4022 (eno)
2024-04-06 22:06:00"於文章中公佈",到時候看管理者怎麼認定吧,我覺得違規
作者:
df62 (老漁)
2024-04-06 22:54:00能否解釋那兩個案子?
作者:
eno4022 (eno)
2024-04-06 23:52:00小組長已經禁言了,雖然我也不知道他講哪二個案子你可以請他講清楚
作者:
df62 (老漁)
2024-04-07 18:52:00這幾天比較忙,忙完了,會根據格式重發檢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