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獵人試驗第二屆報名開始(台北場)

作者: protect6090 (山茶花)   2018-12-12 10:44:33
※ 引述《been1973 (行棋)》之銘言:
: 智慧財產權這種東西,要完全照法條走,簡直讓人匪夷所思。就拿音樂來說吧,大家知道台
: 灣有個專門到處告人的奇葩叫作「MUST」嗎?
: 這個單位美其名幫音樂人們管理版權收費問題,實則四處控告他們眼中的侵權者。我記得有
: 個奇葩的控告就是告警廣,好像還有告過遊覽車播放音樂。另外他們也著手管制街頭藝人翻
: 唱其他人的創作。
MUST做的事情於法於理都是正確的,只是不合乎人情!
把受到版權規範的東西私自拿去做營利用途本來就該付錢,
管你是警廣還是總統府,只是版權在那都要遵守,
這才是文明國家該進步的方向,而不是什麼過敏或感冒!
你可以靠北MUST不近人情,但本質上他們並沒有錯,
使用者付費就是一種趨勢,拿人家賺錢的玩意無償幫你賺錢本來就說不通,
再說人家背後強大的法顧團可不是養假的,要不要告或要你賠都只是一念之間,
只要作品版權共有或遭到買斷,就算是作品原創者也會被約束,事情就是這麼簡單!
: 我真的覺得這有病嗎?你要不管制大家不准唱歌算了?今天你心血來潮,要在路上 唱首歌,
: 算不算侵權?
舉這種例子就知道你不懂版權XD
: 大家可能不太熟悉爵士樂,但Summer Time應該有聽過吧?
: https://youtu.be/bn5TNqjuHiU
: 這首歌可是台灣客家民謠。怎麼?白人幹的事情就都好棒棒?你們有付給客家人一分錢嗎?
: https://youtu.be/jKqDENmG-Ng
所以歐美的版權意識從80年開始就凝聚起來了不是?
你知不知道2018年快過完了?XDD
: 說到頭,我認為所有的創作在一定的程度下都是公共財。
: 大家喜歡你的作品,想用你的梗來玩,嗯,不能用。
: 大家喜歡一幅畫,想用裡面的元素和符號意涵來再創作,嗯,不能用。
: 大家喜歡一道菜,是不是也不該煮來賣錢?
: 你說可以,但不能收錢?
: 那誰要辦?辦活動要花時間,印東西要錢,交通要錢場租要錢,工咧?做義工啊?那
這一段根本就亂扯一通,你知不知道遊戲啦電影啦書本啦甚至A片都有版權宣告?
先去把那段文字看完再去翻一下海內外智產權規範後你就會覺得這段根本白講XDDD
至於你後面提的簡單回你,你要用人家的梗要私下知會,改歌詞導致觀感不佳會被告,
諸如此類都是基於版權規範跟保護作品的原則,你想賺別人為什麼要無償給你賺?
不想自己蓋塔只想站在巨人肩膀上看世界也得先問問巨人肯不肯讓你爬上去,
如果這點道理都不懂那真的就沒什麼好說的XD
回到活動,你想辦沒問題,想無償用人家IP去賺錢本來就該虛心一點,
一個活動辦得遮遮掩掩,宣廣人的態度又莫名其妙,被修理只是剛好而已!
而且還有一個問題:萬一活動發生狀況,作者跟出版社那邊是不是也有風險要承擔?
在沒知會的狀況下掛了人家的牌後出事,版權方要花多大力氣去善後?要解釋多久?
人家的品牌形象萬一因為你的活動而蒙上灰,你有本事賠人家嗎?能負起責任嗎?
主辦方跟你大概都沒想過這些問題吧?酒醒之後好好想想!嗯嗯
對了少喝點,喝酒不是什麼好事哈哈
作者: bbbing (無)   2018-12-12 11:12:00
"於情於理都是正確的,只是不合乎人情" 讀起來怪怪的
作者: Shellia55 (☆★~星藍~☆★)   2018-12-12 15:13:00
覺得上一篇只是把標題洗上來的廣告....
作者: been1973 (行棋)   2018-12-12 17:58:00
我認同關於尊重創作者的部份。知會、合理的利用,而不該拿來侵害創作者本該有的權益。而我想討論的其實是散播、傳遞與分享這件事。要街頭藝人不能翻唱別人的歌,翻唱了就要給錢,這件事很合法吧?但,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難道爵士樂現場要Jam一下別首歌,我們在台下要指著樂手的鼻子說「欸你侵權」?在自己的漫畫裡畫個小拳王的梗,要先打電話?(通常都是寫對不起,xx老師吧?)今天創作者要聲張他的權利,那沒話講,因為他覺得被侵犯了嘛。我只是對很多人看到跟智財有關的東西就群起撻伐這件事,覺得莫名地冷罷了。
作者: gainx (郁雲)   2018-12-12 20:37:00
MUST 蠻多過頭的行為的,但是很遺憾你更離譜..你舉的例子剛剛好全部都是要經過同意的去查看看新幹線變形機器人借了EVA來用需不需要事先取得同意歌手在演唱會唱別人的歌,需不需要事先取得授權吧拜託,我們好歹算是個法治國家耶,依法行事很難嗎什麼都你覺得應該怎麼就怎樣,是要當獨裁者嗎?還什麼指著樂手「欸,你侵權」曲目這種東西演出前就要橋了再來就是有一種授權方式是隨樂譜販售授權的身為一個聽眾,表演者背後的努力跟被抽成半點都不知道豈不是等於自己買的票錢到哪去了都不在意嗎這麼不在乎的話不如給我算啦 XDDDDDDD
作者: been1973 (行棋)   2018-12-12 21:48:00
我能說什麼呢?我想表達的是,仿冒跟再創作、致敬和利用它人的創作來為自己背書和營利,這幾件事,能是同一件事嗎?而現行的智財權觀念,則是一竿子打翻這整船人。因為認定上有困難。至於演出都有授權?我想你可能沒看過酒吧裡的爵士現場,那我就不好說了。然後這裡必竟是獵人板,我大概不想再討論什麼了,後面就不回了。真的要做思辨的話,還有很多可以聊。要定義什麼是創作,什麼是侵權?真要討論,我想可能移到Ask-why板會好一點。
作者: kobe8112 (小B)   2018-12-12 22:29:00
發了一篇長文想討論,別人回你以後就說「畢竟是獵人板,不想再討論什麼了」...酒醒了是唄?
作者: been1973 (行棋)   2018-12-12 22:36:00
因為我想你沒看懂我在討論什麼。合不合法的話,對,你們說的都沒錯,不合法。你們贏了。就這樣。
作者: Inui (xd)   2018-12-12 23:26:00
欸 哪假設街頭藝人翻唱其他國家藝人的歌 結果讓該藝人爆紅請問 街頭藝人可以順便分紅嗎?那這樣 特定觀點 要不要也列入智財權考量 比如說a說過的政見b不能說 因為 名氣可以轉換成政治獻金我個人的看法是 以手機晶片為例 以國安為因 晶片都有後門國家免費駭個資 同樣保護人民的財產不受侵害盜刷 也是一個國家應當提供的服務再問 那整形成某藝人 然後把到高富帥 因為高富帥誤認 貢獻許多金錢給整妹 請問整妹要不要給某藝人智財權的錢?
作者: CKnightalker (偽˙西奈駝客)   2018-12-12 23:45:00
想到之前台灣英雄聯盟有鄉民發起辦的比賽,光是會用到的標誌跟音樂就要找原作者或是有財產權的弄半天
作者: been1973 (行棋)   2018-12-12 23:47:00
you catch me.lnui.
作者: CKnightalker (偽˙西奈駝客)   2018-12-12 23:48:00
找到作者>他的版權經紀>大中華區版權>台灣版權商
作者: DaDamaster (達達大濕)   2018-12-13 02:57:00
我是覺得大家不用為這事在這麼和諧的板爭執不下,就讓主辦方順利的如期舉行,贊成派應該也是樂見其成,然後反對派就叫官方版權代理到現場,答案不就出來了嗎?台灣跟獵人的國際知名度又再度刷一波XD
作者: jameshuangg (CJ)   2018-12-13 10:25:00
been跟lnui在共三小= =先了解一下哪些才是違反智慧財產權好嗎?
作者: incKevin (南方龜龜BAND)   2018-12-13 11:42:00
也不是第一次在網路看到無知的人跳出來大小聲了
作者: idooo (愛賭才會贏)   2018-12-13 13:59:00
討論已偏離看板主旨,鎖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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