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記者署名:吳政峰
新聞標題:礁溪溫泉公園經營權仲裁案輸了 宜縣府興訟二審仍敗訴
新聞內文: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宜蘭縣政府把礁溪溫泉公園委託給輕車悠遊公司經營管理,卻
發現對方私賣溫泉票券,屬於重大違約,決定終止契約,收回管理。輕車悠遊不服,聲請
仲裁獲勝,但宜縣府認為有問題,打官司要求撤銷仲裁結果,高等法院日前仍判宜縣府敗
訴。
礁溪溫泉公園廣達5公頃,有森林風呂、劇場、磚屋等設施,是宜蘭金雞母,具有吸引人
潮的龐大能力,周邊圍繞眾多商家,宜縣府2012年8月1日以「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宜蘭縣礁
溪溫泉公園營運移轉 (OT)案」投資契約,OT委託輕車悠遊經營,為期10年。
約內寫到,輕車悠遊每年須支付100萬元權利金與10萬元土地租金,同時亦須支付百分之
一的營業收入當成經營權利金給宜縣府,其中泡湯全票為150元、縣民票則是120元。
但宜縣府2016年發現,輕車悠遊未經許可,私印溫泉券販售,屬於重大違約,因而於同年
8月10日通知輕車悠遊「終止契約」。
輕車悠遊不滿,向仲裁協會聲請仲裁,仲裁協會2018年判斷宜縣府與輕車悠遊的OT投資契
約關係仍存在,宜縣府不能單方面爭止契約。
宜縣府不服,提告要求撤銷仲裁結果,主張與輕車悠遊並無書面仲裁協議,且兩方並未進
入協調,輕車悠遊就直接提付仲裁,違反程序規定。一審宜蘭地院判宜縣府敗訴,全案上
訴高院。
高院指出,契約內容顯示,兩造若有爭議,確實應先經過調解,不成立後,才能提付仲裁
。但宜縣府2016年認定輕車悠遊公司私賣溫泉票券,逕行收回經營權,此舉視同協調不成
立。
高院認為,輕車公司是在協調破局後才提付仲裁,已踐行合約內的前置程序,符合規定,
日前駁回宜縣府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Yilan/breakingnews/3412969
宜縣府2016年認定輕車悠遊公司私賣溫泉票券,逕行收回經營權。
輕車悠遊不滿,提付仲裁,宜蘭地院判宜縣府敗訴,高院駁回宜縣府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