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俄禁歐美食品進口 巴西最大獲利者

作者: ipfu (江米小棗)   2014-08-09 22:43:24
※ 引述《allgamba (魂~)》之銘言:
: 巴西農業政策分析師帕魯多(Seneri Paludo)說,大約90%的巴西肉品工廠立即獲准對俄羅
: 斯輸出牛肉、豬肉和雞肉。巴西也正加緊腳步,準備增加對俄羅斯的玉米、黃豆出口。
: 在宣布反制歐美後,俄羅斯政府在7日召見了所有拉丁美洲國家駐俄羅斯大使,討論由這
: 些國家進口食品,以取代歐美國家的產品。
: 俄羅斯是在7日宣布採取報復行動,禁止歐美食品進口,範圍涵蓋美國、歐盟、澳洲、加
: 拿大和挪威的所有肉類、魚類、牛乳與乳製品以及蔬果的進口,進口禁令將實施1年。
有沒有板友好奇,在這些經濟制裁、報復制裁背後,貿易自由化的精神去哪裡了?
或者這麼說,國家恣意對其他特定國家設置貿易障礙,有沒有違反國際經貿法規的問題。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和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都有非歧視的原則規定,
一般常聽到的有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簡單地說,除非兩個會員國雙方當初在加入貿易協定的時候另有協議,
否則會員國應該對其他會員國的貨品、服務給予全員一致及和本國相當的待遇。
譬如,歐巴馬簽了一個行政命令,
命令美國人、美國公司、外國在美的分公司都不准跟俄羅斯的銀行作生意;
然後普丁也簽了一個行政命令,禁止從美國、歐盟進口農產品。
前面美國的行政命令,剝奪了俄國銀行在美國市場提供服務的可能性,
構成了對俄國與其他國家的差別待遇;
後面俄國的行政命令也是一樣,歐美的農產品業者無法在俄國市場與巴西的業者競爭,
兩者都構成了貿易障礙。
問題在於,GATT、GATS或者其他國際經貿法規有沒有准許會員國互相制裁呢?
國際法中的經濟制裁
經濟制裁做為一種外交工具,其實可以參考《聯合國憲章》第41條:
「安全理事會得決定所應採武力以外之辦法,以實施其決議,並得促請聯合國會員國
執行此項辦法。此項辦法得包括經濟關係、鐵路、海運、航空、郵、電、無線電及
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關係之斷絕。」
這種由安理會決議所實施的經濟制裁,顯著的例子即是對朝鮮的禁運。
不過這是由聯合國這種國際組織所做的制裁,與個別的國家自行實施經濟制裁畢竟不同。
也許再看看下面的條文:
╔════════════════════════════════════╗
║《GATT》第21條(國家安全之例外)   ║
║本協定各項規定不得用以: ║
║3.禁止任何締約國為履行依聯合國憲章所負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義務而採取║
║ 之措施。 ║
╟────────────────────────────────────╢
║《GATS》第14條之一(國家安全之例外) ║
║本協定不得解釋為: ║
║1.阻止會員採取其認為防護其基本安全利益所需之行動: ║
║ (a)關於服務之提供,係為直接或間接供應軍事設施之目的; ║
║ (c)戰時或在其他國際關係緊急時採取之措施;或 ║
║2.阻止會員依其在聯合國憲章下之義務,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而採取之行動。 ║
╟────────────────────────────────────╢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第23條(多邊制度之強化) ║
║1.會員對內括協定義務之違反,或基於內括協定得享有之利益受剝奪或損害,或內║
║ 括協定之任何目標之達成受阻礙,欲尋求救濟時,應援用及遵照本瞭解書之規則║
║ 及程序。 ║
║2.如有上述情況,會員應: ║
║ (a)不得逕自決定違反之行為已經發生、利益已受剝奪或損害、或內括協定之任何║
║ 目標之達成已受阻礙;但依據本瞭解書之規則及程序處理爭端解決者,不在此║
║ 限; ║
╚════════════════════════════════════╝
上兩欄的條文顯示,有些國際經貿法讓會員國能以國家安全為由,例外地不受法規拘束。
而下欄的條文來自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是指另一種報復的情況:
譬如有會員國覺得自己受到其他會員國的貿易侵犯(ex.傾銷),
然後跑去找WTO仲裁,結果勝訴了。
通常WTO會要求敗訴國做出修正措施、補償勝訴國的損失等,
但是在敗訴國置之不理的情況下,WTO規定勝訴方可以採取一些相應的防衛措施。
板友不妨把這個理解成「WTO授權的貿易制裁」。
但是上面的第23條是指,
雖然沒有經過WTO仲裁,但是會員國報復的措施符合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要求。
譬如美國的301系列條款,
WTO仲裁小組認為美國貿易署的行政裁量符合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要求,因而並不違法。
***
無庸置疑,經濟制裁和自由貿易之間是相互衝突的。
不過這段時間美、俄雙方的制裁措施是否牴觸國際經貿法,或者構成例外,
其實要有一方跑去進行仲裁才會知道。
國家是不是可以繞過聯合國逕自聲稱「維和」或「國際關係緊急」,
或者逕自採取報復性制裁,這需要透過爭端解決機制來認定。
之前有新聞報導普丁稱美國的制裁措施不合法,打算提出爭端解決:
http://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6&pid=470445
板友可以看看之後的發展 :)
作者: Iamidiots (我是白癡)   2014-08-10 01:13:00
簽和約後毀約打仗多的事,這世界就是大國說了算
作者: ssarc (ftb)   2014-08-10 09:27:00
沒人告沒事,告不動也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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