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新加坡最高法院维持男男性行為禁令
新聞來源: 淡藍網
http://www.danlan.org/disparticle_48738.htm
新加坡最高法院裁定《刑事法典》第377A條符合憲法,也就是說男男性行為違法。
這項裁決涉及兩起案件,其中一對同性戀人的上訴被駁回,高院稱條文沒有侵犯他們的
權利。另一起發生於2010年,51歲的陳英鴻在公共廁所與一名男子發生性關係被捕。
法官表示,要處理涉及的情感考量不容易,只能針對法律論證作出裁決。
陳英鴻的代表律師拉維(M Ravi)表示,高院裁決設下的先例可能影響深遠,他認為這代表
新加坡人權倒退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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