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堯:說仲裁與主權無關,菲律賓人都不信
7月12日,一份長達500多頁的仲裁書出爐,南海仲裁案終於有了結果。概括起來說,
它主要包括以下七點內容:1、中國根據“九段線”主張的歷史性權利沒有法律依據;2、
中國根據“九段線”主張的歷史性權利有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3、中國在美濟礁或
仁愛礁不能擁有專屬經濟區(EEZ);4、中國在黃岩島干涉了菲律賓的傳統漁業權;5、中國
不能在南沙群島所有島礁主張擁有專屬經濟區; 6、中國對南沙群島的珊瑚礁生態系統造
成永久性和不可複原的傷害;7、中國船艦在斯卡伯勒淺灘構成與菲律賓船艦相撞的嚴重風
險。
這個結果讓人吃驚,又在意料之中。說在意料之中,是因為這個本就不具備管轄權的
機構本就被美國和菲律賓等國操控,作出不利於中國的裁決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吃驚的是
沒想到如此不顧功力,偏袒菲律賓。
在對這個無比荒唐的裁決結果進行分析之前,我們先看看裁決“南海仲裁案”的海牙
仲裁法庭是個什麼貨色。海牙仲裁法庭在漢語裡的官方稱呼是“海牙常設仲裁法庭”,英
文為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縮寫為PCA,1900年在荷蘭國際法之都海牙成立
。這一機構的成立緣起於1899年的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1899年5月18日,俗稱“萬國和
平會議”的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召開。這次會議,是由俄國沙皇尼古拉二世提出的,旨在
“維護普遍和平和裁減軍備”,並認為這一會議不應在任何一個大國舉行,荷蘭政府表示
可以在海牙召開此會。於是,1899年5月18日至7月29日,該會在海牙召開,26國參會,代
表共計101人。會議通過了最後文件,由三件公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陸戰法
規和慣例公約》和《將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三項宣言及
決議、願望等文件構成。1907年6月15日到10月18日在海牙召開了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
44個國家參會。這次會議,擴大原有的海牙公約,修改了一部分條約,並加入了新成員,
對海戰更加註重。1913年海牙常設仲裁法庭有了固定的院址——由美國卡內基基金會援建
的“和平宮”。
海牙常設仲裁法庭並非通常意義上的法庭,法院只能在爭端當事雙方的要求下才能介
入爭端的調查、仲裁和調解,最終仲裁結果必須雙方都認可才能生效。因此,海牙仲裁法
庭對於南海問題的裁決,只要中方不認可,就是無效的。從這一點來說,海牙常設仲裁法
庭這次“撈過界”了,對自己業務範圍之外的南海問題作出了仲裁,僅從這一點看,不僅
仲裁結果本身是無效的,該法院的權威性和專業性也因此值得懷疑。
從仲裁結果來看,海牙常設仲裁法庭違反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首先,禁止反言是國
際法治的一條基本原則,但菲律賓阿基諾三世政府卻置自身昔日承諾於不顧,單方面強行
提起仲裁,侵犯了中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享有的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
利。中國已經跟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有關各方達成了雙邊協議,說要通過雙邊談判來解決,
而不是通過提交強制仲裁來解決,所以菲律賓提交仲裁是違反大家的雙邊協議的。
其次,裁決結果口口聲聲說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精神,可是這紙荒唐的仲裁書
卻在實實在在違背公約精神:菲律賓提出的仲裁實際上是關於領土主權問題,而領土主權
問題確實是被公約所排除的。也就是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肯定管不了主權,和主權
是沒有關係的。而這次的仲裁結果如果說和主權沒有關係,恐怕菲律賓人自己都不信。
最後,對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第二節的強制性國際司法管轄,2006年8月25
日中國針對第298條做瞭如下聲明:“對於《公約》第298條第1款(a) (b)(c)項所述的任
何爭端(即涉及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等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
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換言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第二
節的強制性國際司法管轄不適用於中國,裁決怎能違反公約精神,擅自作出裁決?
綜上所述,海牙仲裁法庭這個沒有仲裁資格的機構出具了一紙毫無法律效力的仲裁書
。這一出荒唐的鬧劇已經在國際社會中引起普遍的反感。柬埔寨首相洪森說,南海仲裁案
的仲裁結果是“出於政治動機”。馬拉維總統彼得·穆塔里卡說,馬方理解並支持中國在
南海仲裁案上的立場。馬拉維將與其他非洲國家一道,支持有關各方通過協商談判和平解
決南海爭端,而非訴諸強制仲裁。津巴布韋總統穆加貝說,津方堅定支持中國處理南海問
題的主張,即相關國家要通過雙邊對話,和平解決爭議。赤道幾內亞執政黨民主黨總書記
奧薩認為,菲律賓單方面就南海問題提出國際仲裁是不合適的,不利於南海和平與穩定。
在涉及領土和領海糾紛的問題上,雙方應該在相互尊重主權的情況下,根據《聯合國憲章
》,在國際法的範圍內通過雙邊協商談判和平解決爭端。他呼籲菲律賓盡快回到協商談判
的軌道上來,保持南海的和平與穩定,等等。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如此多的國家支持中國的南海立場恰恰說明海牙仲裁法庭的非
法仲裁不得人心。不過從長遠看,這也許有助於它成熟。(作者是上海外國語大學國際關
係與公共事務學院特約研究員)
http://opinion.huanqiu.com/opinion_world/2016-07/91653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