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應通過擴大「金英蘭法」實施對象來截斷

作者: AsamiImai (今井麻美)   2016-08-01 22:04:35
應通過擴大「金英蘭法」實施對象來截斷民間部門的腐敗鏈條
http://chinese.joins.com/big5/article.do?method=detail&art_id=155153
隨著韓國憲法裁判所判決關於禁止不正請托及收受金錢的法律(又稱「金英蘭法」)合憲
,韓國國內爭議才告一段落。根據將於今年9月28日試行的法律主旨,從現在開始社會成
員應該為營造公正清廉的社會而凝聚力量、共同努力。
前天,憲法裁判所對有必要將新聞工作者和私立學校的相關人士包括在「金英蘭法」的實
施對象之內表示了認同。朴漢徹所長等7位審判官強調稱,“為了消除腐敗並營造一個公
正的社會,不僅僅是公職部門,民間部門也應提高清廉性”。審判官們強調,“教育和媒
體對整個國家或社會的影響力非常大,而且這些領域的腐敗現象的波及效果也很大。應該
要求私立學校相關人士和新聞工作者具備公職人員所應具備的清廉品質和工作的不可收買
性”。
很多國民對此表示同感和支持,因此目前正在進行的將新聞工作者等人排除在「金英蘭法
」實施對象之外的法律修訂有失妥當。反而根據「金英蘭法」的製定宗旨,將民間部門也
包含在實施對象中是韓國社會應該前進的方向。憲法裁判所方面也表示,“國會將教育和
媒體作為防止民間部門腐敗的製度製定的首要階段,這不能說是恣意的歧視”,強調了擴
大「金英蘭法」實施對象的重要性。
尤其是因清廉度降低而造成一係列社會問題的民間部門不在少數。正如金昌鍾、趙龍鎬審
判官的少數意見所指出的一樣,在2013年各產業的“清廉競爭力指數”中,比整體平均值
低的領域是建築業、批發·零售業、保健·醫療·社會福利業、製造業這四個領域。實際
上大企業-轉包企業之間在甲、乙方關係中進行的不正當請托和賄賂交易、籌集秘密資金
正成為根深蒂固的腐敗現象。與律師和金融人士·會計師等公職直接相關的專職腐敗現象
亦是如此。
對於民間部門的大大小小腐敗問題,憲法裁判所的判決書將稱其“歪曲法律的支配和經濟
秩序、破壞民主主義、減緩經濟發展、加大貧富差距,對社會整體造成負面影響”。與此
同時,民間部門的腐敗問題也是致使其對外信譽一落千丈的原因之一。「聯合國防腐敗公
約」強調對民間部門的腐敗現象采取民事·行政·刑事上的製裁也是出於這個原因。而英
國和新加坡則各自將防賄賂法·防腐敗法不僅針對公共部門,而且還擴大到了所有民間部
門。
我們不應忘記製定並實行「金英蘭法」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處罰或抑製職業活動自由,而是
為了“保障公正地履行職務,確保獲得國民的信任”(「金英蘭法」第一條)。為了阻止
陳炅準檢察長事件等層出不窮的不正之風和醜聞再次出現,應該進行積極的努力。國會應
該一方面完善「金英蘭法」實行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一方面不斷擴大該法的實施對象。
韓國社會想要擺脫惡臭撲鼻的“不正之風共和國”的壞名聲,就必須截斷社會各處的腐敗
現象的食物鏈。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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