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比利時將伊斯蘭"卡法拉"監護方式納入考量

作者: kwei (光影)   2019-10-05 04:33:17
標題: 人權專家歡迎比利時修改簽證程序 將伊斯蘭教法“卡法拉”監護方式納入考量
新聞來源: 聯合國新聞
https://news.un.org/zh/story/2019/10/1042982
2019 年 10 月 4 日
人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今天發表聲明,歡迎比利時根據委員會建議,成功解決一名以伊斯
蘭教法“卡法拉”(kafalah)監護方式得到收養的兒童的入境簽證問題,並對該國簽證
手續做出修改,將這一監護方式納入考量。
此案所涉兒童為摩洛哥籍,2011年在馬拉喀什出生後遭生母遺棄、生父不明。在其六個月
大時,一對比利時-摩洛哥夫婦——其中一人為比利時籍,一人擁有比利時與摩洛哥雙重
國籍,居住在比利時西部的佩魯維爾市(Péruwelz)——根據伊斯蘭教法的“卡法拉”
制度正式成為其監護人,並得到了摩洛哥法院的認可。
大多數西方國家法律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親生父母及其他親屬之間的
權利義務關係消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於父母子女關係的相關法
律規定。
也就是說,在法律上,養子女將切斷與生身父母的聯繫,轉而與養父母結成受到法律認可
的親子關係。中國法律也採取此項規定。
但在重視家族血統的伊斯蘭國家,被稱為“卡法拉”的監護制度並不會切斷被收養兒童與
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血緣關係,養父母出於善舉,承諾像對待自己的孩子一樣,承擔保護、
教育和照料遺棄兒童的責任,但並不與養子女結成親子關係,養子女也沒有繼承養父母財
產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第20條將“卡法拉”與寄養、收養及”必要時”在育兒機構中安置共同
列為“其他方式的照顧”。
在本案所涉及的摩洛哥,法律允許被認定為遭到遺棄的兒童通過“卡法拉”制度獲得穆斯
林夫婦或穆斯林婦女的收養。
由於“卡法拉”並非親子關係,這對夫婦無法以“家庭團聚”為由替這名兒童申請入境比
利時的簽證,兩人遂轉而向比利時政府申請長期入境的人道主義簽證,但在2012-2017年
間多次遭到拒絕,理由是“卡法拉”不屬於收養,無法讓該名兒童獲得居留權。
2017年3月,這對夫婦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交個人申訴,提出比利時政府此舉有違
《兒童權利公約》,侵犯了該名兒童的權利。委員會於2018年9月公佈決定認為,比利時
政府未能“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尤其是未能充分考量該名兒童的特殊情
況,及其與養父母之間因共同生活而產生的事實上的家庭紐帶,同時也未能聽取兒童本人
的意見,侵犯了兒童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委員會要求比利時“立即重新審核該份簽證申請……確保將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
”,同時“有義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未來再次發生類似的侵犯兒童權利事件”。
比利時政府於今年4月做出回覆表示,經過重新審核,以及由該名兒童本人出席的口頭聽
證,該國已於今年2月28日向該名兒童簽發了為期六個月的人道主義簽證。
與此同時,比利時政府表示,“為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未來涉及伊斯蘭教‘卡法拉’
監護方式的兒童的入境簽證將得到迅速處理;兒童本人的意見將根據其認知能力水平進行
考量;兒童與監護人之間的家庭紐帶也會得到適當考慮。”
兒童權利委員會成員斯科爾頓(Ann Skelton)表示,比利時迅速落實了委員會的每一項
建議和補償措施,不僅解決了該名兒童的簽證問題,還能防止未來其他兒童的權利受到侵
犯,確保將兒童的最大利益置於簽證手續的中心,為其他各國樹立了良好榜樣。
點擊瀏覽兒童權利委員會對本案的決定及後續進展報告(英語)。
https://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CRC/CRC-C-82-1(E)advuned.pdf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由18名獨立專家組成,負責監督各締約國對《兒童權利公約》及其
議定書的落實情況。這些專家以個人身份獨立開展工作,不是聯合國僱員,不在聯合國領
取薪水。
任何人都可以向包括兒童權利委員會在內的聯合國九大人權條約機構提出個人申訴,委員
會可在一定情況下對申訴進行審議,其所做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締約國須在一定時間內
就決定的落實情況向委員會進行報告。點擊瞭解更多信息。
https://tinyurl.com/y28l8x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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