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韓日慰安婦協議》違憲?慰安婦阿嬤提釋

作者: laptic (無明)   2019-12-27 18:50:47
標題: 《韓日慰安婦協議》違憲?慰安婦阿嬤提釋憲,南韓憲法法院:政治協議並非違憲
審查範圍
新聞來源: (須有正確連結)
https://www.storm.mg/article/2114338
李忠謙 2019-12-27 17:08
https://i.imgur.com/dmdLwzy.jpg
日本政府一直想要移除的慰安婦少女像。(美聯社)
南韓憲法法院27日針對《韓日慰安婦問題協議》是否違憲做出裁決,憲法法院認定,該協
議是兩國政府基於解決歷史問題、保持合作關係所達成的政治協議與外交決策。這項協議
與該協議的評價問題都屬於政治範疇,並非違憲審查範圍。法院也不認可該協議的法律效
力,因而也不存在公民基本權被侵犯的可能性。
二戰時的日軍慰安婦問題,是日本至今仍未能解決的歷史爭議之一。不過日本與南韓政府
在2015年底達成《韓日慰安婦協議》,日方對慰安婦罪行公開致歉,並且撥款10億日元(
5380萬元人民幣),協助韓國成立「和解與治癒基金會」,以向受害者發放撫慰金;兩國
則同意這些做法「終局解決慰安婦問題」,南韓政府日後也不會再「舊事重提」。
協議剛談好,官員就被罵臭頭
日韓政府達成共識的第二天(2015年12月29日),南韓外交部官員拜訪位於首爾的前慰安
婦支援團體—「韓國挺身隊問題對策協議會」,與曾淪為慰安婦的南韓阿嬤見面。結果外
交部第一次長林聖男當場被阿嬤痛罵:「你們是誰?來跟我們說問題已經解決了?你們是
哪國的外交部?!」
https://i.imgur.com/5S8MXVg.jpg
南韓外交部第一次長林聖男29日被阿嬤痛罵「根本是日本外務省派來的!」(美聯社)
日韓媒體報導,林聖男是為了說明日韓協議的內容,才會專程拜訪慰安婦阿嬤。但南韓政
府在談判和解前,卻未先向這些阿嬤說明與溝通,因此引發強烈的負面情緒。阿嬤們認為
,安倍晉三沒有承認(二戰時期的日本政府)違法,這也根本就不是真正的道歉。
韓國媒體批評,日本政府在協議中並未明確承認法律責任,何況日方還要求移除舊日本駐
韓大使館前的慰安婦少女像,何來「終局解決」之有?韓媒痛批,該協議是對於國格的致
命危機,加上時任日本外相的岸田文雄一席「日本損失的只是10億日圓」的發言,更被韓
媒認為日本花10億元買到一張「慰安婦免罪符」,這次談判也被部分韓方人士認為是「屈
辱外交」。
https://i.imgur.com/xWWdx30.jpg
不只南韓社會掀起對日韓慰安婦和解的質疑浪潮,東京街頭也有民眾舉牌,堅決反對「日
韓合意」。(美聯社)
《慰安婦協議》違憲!
2016年3月,包括姜日出等29名南韓的慰安婦被害者,加上慰安婦的12名遺族,透過「民
主社會律師協會」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日韓慰安婦協議》違憲。原告方認為,該
協議具有法律拘束力,阻斷了慰安婦受害者日後提起訴訟的憲法權利。而且這份協議也侵
害了人性尊嚴、國民受外交保護的權利、並且侵害了國民的財產權,日韓政府的談判過程
排除了慰安婦受害者,也是有問題的程序。
除了慰安婦阿嬤與南韓輿論高聲反對,在朴槿惠執政時談成的這個《韓日慰安婦問題協議
》,南韓政府的態度在文在寅上台後也開始轉變。2018年6月,南韓外交部對憲法法院提
交《韓日慰安婦協議》的意見書,主張該協議並非具有法效力的條約,而是單純在外交場
合的合意,因此並非國家機關的公權力行使。
「和解與治癒基金會」去年遭宣告解散
「和解與治癒基金會」雖向34名在世和58名已經過世的受害者共發放44億韓元(約新台幣
1.3億元)的「治癒金」,但南韓政府在2018年11月直接宣布解散「和解與治癒基金會」
。此舉雖然引發日本政府強烈抗議,但南韓女性家庭部仍依法啟動基金財產的清算程序。
女性家庭部長陳善美當時強調,將基於「以受害者為本解決問題」的原則決定解散和解與
治癒基金會,今後將致力於制定落實旨在恢復受害者名譽和尊嚴的政策。
南韓政府解散「和解與治癒基金會」,加上南韓法院去年也做出判決,認定日本企業必須
向二次世界大戰徵用工(遭日本企業強徵的南韓勞工)進行賠償,推翻了1965年兩國簽署
的《日韓關於解決對日財產請求權和經濟合作的協定》,這讓日本政府大為不滿,南韓政
府的兩次翻案,也成為今年日韓貿易戰的導火線。
https://i.imgur.com/GEdI6Vg.jpg
南韓慰安婦問題,經常引發民間大規模示威抗議(AP)
憲法法院:政治協議並非違憲審查範圍
在日韓關係緊張的情況下,南韓憲法法院對《日韓慰安婦協議》的見解自然牽動兩國神經
。不過憲法法院27日認定,簽訂《韓日慰安婦協議》是一個外交上的協議過程,係屬政治
上的合意。該協議是一種外交政策上的判斷,想要解決過去的歷史問題、並且繼續韓日兩
國的合作關係,因此屬於政治協議的範疇,並非違憲審查的標的。而且法院並不認可該協
議的法律效力,因而也不存在公民基本權利被侵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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