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判決的理由如下所述
原po沒有一開始就提出有三條專線
而是一開始被我發現新世紀資通同ip, 這時說是同公司同事
後來又被發現中華電信又同ip 這時才說是有三條專線
如果照原po所說
上班時間都會同一條專線出去
但我看到的情況是除了被我抓到的幾次同ip
其他次上班時間也有不同ip上線
還有半夜用他所謂的公司ip(新世紀資通)上線的 ,當然原po是說半夜連vpn到公司發文
以一般人的邏輯 會有必要半夜透過vpn連到公司到板上發文?
到此時他還沒有說公司專線有中華,
結果後來被我抓到有中華電信同ip的時候 才又說公司專線有一條中華電信
所以我感覺上是被抓到多少 再編一個理由
這些理由又彼此矛盾,所以有破綻,
但當我跟原po說有破綻的時候,原po寫給我的信就只說你懂網路嗎?算了你也不懂
我當然知道他講的理由是有可能的 但是是否合乎邏輯?一般人是否會這樣做的?
站方一定比我更懂,請幫忙判斷他講的理由是否合理
再說到規避板規發文的部分
這兩個id如果照他說的無法控制上站的ip,卻都很巧各自使用不同的固定ip發文
來規避板規同一個人七天內只能一篇
followaymis 使用來發文的固定ip為
122.147.5.195 (新世紀資通) 於
3/22 4/25 都使用這個ip發文
123.193.236.194 (凱擘)於
2015/11/16 12/10 12/28 2016/1/4 2/14 2/22 3/15 都使用這個ip發文
106.105.114.136 (新世紀資通) 於
4/11 4/21 都使用這個ip發文
ptiger使用來發文的固定ip為
210.61.151.146 (中華電信)於
12/30 3/25 4/2 4/19
都使用這個ip發文 表示是固定ip
61.56.194.52 (新世紀資通) 於
2/25 3/22
都使用這個ip發文
已發文間格來看這幾個都是固定ip,
從去年12月就用固定ip發文 也不是這兩個月 (所以這兩個月才開始這句又不合邏輯了)
如果照原po所說 他根本無法控制他用來上線的ip所以造成兩個人會同ip
怎麼會剛好發文的時候都各自使用不同的固定ip
而且時間超過半年 都沒有剛剛好發文重疊到ip,
還可以交錯,而且照這樣講新世紀資通的ip就不是兩個 而是3個了
顯示他們是可以自行選擇發文的ip
所以他說根本無法控制這句就不合邏輯了
而被抓到同ip的時間是一個id發文 另一個id只是上站
也許他覺得只是上站不同時發文而且交錯ip發文就不會被發現
https://www.ptt.cc/bbs/THSRshare/M.1461547957.A.679.html
在我的想法裡面 被抓到的那當下 這兩個id是同一個人在使用的,
只是一個發文 一個上站
站方可以看到上站紀錄
或是板上精華區的板務區也有存檔可以比對我的看法
所以在我的想法裡面 這樣比較像是兩個人有各自不同使用者,
但一個人跟另一位偶爾借用id(這時候才會同ip)來發文
然後其他時間各自使用 所以平常不同ip但某些時候又會同ip
這樣就算可以提供兩人身分證也不能證明他們沒有借用,因為從ip看起來的確有借用
目前我查的證據看起來像是這樣,所以我無法接受該使用者的解釋而更改判決
也請站方就以上的說明判斷他的說法是否合理
※ 引述《followaymis (abcde)》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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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訴 :本人對於帳號部所提出之調查結果有不同之意見,在此提出申訴。
: 申請案篇號:2991
: 結案篇號:
: 申訴事由:PTIGER是我公司同部門之同事,彼此熟識
: 板主可以針對我跟PTIGER的上站紀錄及發表文章來判定是否共用..
: 最近這兩個月是我跟PTIGER說可以在THRSshare轉讓高鐵票..
: 有時候我們會使用公司網路於THRSshare PO文章,
: 且是轉讓熱門之同一車次
: (因為我跟PTIGER不同人,所以我們一直認為沒有違反板規)
: 我不清楚貴部是如何判定"不排除帳號共用"
: 若是用IP來判定的話,我的解釋如下
: 蔽公司對外的專線有3條,2條新世紀資通1條中華電信
: 使用頻寬整合器Link Proof將3條線路整合
: 加上這三條線路各自有設定一個NAT的IP
: 所以我跟同事使用公司網路telnet上ptt時所帶的IP一定是NAT IP
: 有時是中華電信有時是新世紀資通,有時IP一樣也是很正常的
: 這是頻寬整合器去決定的,並非我能控制。
: 判決出來後,我已跟THRSshare板主CKA以此理由做為解釋
: 但CKA一直引用貴部的判決"不排除帳號共用"進行水桶處分,
: 說要看到貴板的判決為"帳號為不同人持有,請版主以不同人認定"
: 才能解除水桶,故申訴改判,謝謝
: 申請人:followaymis
: (需為當事人親自申請)
: ╰═檢附各項證明文件如下↓↓↓═══════════════════════╯
: 我不知道這部分要如何提出實體證據,但我願意私下提供板主公司地址
: 甚至本人與PTIGER身分證件請版主查驗
: 懇請板主能否將判決改為"請版主以不同人認定"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