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使用代理伺服器或跳板使用者之申訴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9-07-27 16:19:18
有關規定如下:
五、多重帳號案之申訴
3.經帳號部判定,以代理伺服器或跳板等不明來源的使用者申訴,一
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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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規定係指 不受理使用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來申訴?
還是 不受理曾使用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來申訴?
若以 #1TCrnCEi (ID_Multi) 等相關判例來看,只要曾經使用過代理伺
服器或跳板的使用者,就永遠喪失了在帳號部的申訴權利了。
帳號部原本並無禁止使用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的使用者來申訴,
而新增這規定是希望使用者以 可明來源 來申訴?
還是單純想要懲罰使用來源不明的使用者?
如果是希望使用者以 可明來源 來申訴,應該要求使用者更換IP,改用
非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的IP再來申訴;
相反若是懲罰使用來源不明的使用者,個人建議不能溯及既往,規定之
前使用過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仍可以申訴,且修改 五-3 規定,改
成『經帳號部判定,只要使用過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等不明來源的使
用者,即喪失申訴權利。』;
個人認為這樣的規定應該是希望使用者以負責的態度,用 可明來源 來
申訴,只要原先使用代理伺服器或跳板的使用者,現出真身,就可以申
訴,但依法論法,現行規定看起來是禁止使用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來
申訴,而非使用過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就喪失申訴權利,如果沒有修
改規定,#1TCrnCEi (ID_Multi) 判例似乎於規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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