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執行上是案件當事人曾使用過跳板即不接受申訴;
法規部份會再修正用字。
※ 引述《AskWhat (問沙小......朋友)》之銘言:
: 有關規定如下:
: 五、多重帳號案之申訴
: 3.經帳號部判定,以代理伺服器或跳板等不明來源的使用者申訴,一
: 概不受理。
: ==============================================================
: 該規定係指 不受理使用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來申訴?
: 還是 不受理曾使用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來申訴?
: 若以 #1TCrnCEi (ID_Multi) 等相關判例來看,只要曾經使用過代理伺
: 服器或跳板的使用者,就永遠喪失了在帳號部的申訴權利了。
: 帳號部原本並無禁止使用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的使用者來申訴,
: 而新增這規定是希望使用者以 可明來源 來申訴?
: 還是單純想要懲罰使用來源不明的使用者?
: 如果是希望使用者以 可明來源 來申訴,應該要求使用者更換IP,改用
: 非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的IP再來申訴;
: 相反若是懲罰使用來源不明的使用者,個人建議不能溯及既往,規定之
: 前使用過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仍可以申訴,且修改 五-3 規定,改
: 成『經帳號部判定,只要使用過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等不明來源的使
: 用者,即喪失申訴權利。』;
: 個人認為這樣的規定應該是希望使用者以負責的態度,用 可明來源 來
: 申訴,只要原先使用代理伺服器或跳板的使用者,現出真身,就可以申
: 訴,但依法論法,現行規定看起來是禁止使用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來
: 申訴,而非使用過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就喪失申訴權利,如果沒有修
: 改規定,#1TCrnCEi (ID_Multi) 判例似乎於規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