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一個很專業的問題,可能需懂保險法:
1、保險法51條,保險標的之危險範圍怎麼定義呢?
2、也就是保險標的之危險是指什麼呢?
以投保癌症險來說,保險標的之危險可能爲既往的癌症。
以投保壽險來說,保險標的之危險爲簽約當時被保人是生還是死亡。
3、那麼以一般醫療險,例如實支實付,保險標的之危險爲何呢?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謝謝版上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