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保險法51條,保險標的危險範圍怎麼定義?需懂保險法

作者: NHfeel (掯!)   2014-06-14 17:13:33
請問大家一個很專業的問題,可能需懂保險法:
1、保險法51條,保險標的之危險範圍怎麼定義呢?
2、也就是保險標的之危險是指什麼呢?
以投保癌症險來說,保險標的之危險可能爲既往的癌症。
以投保壽險來說,保險標的之危險爲簽約當時被保人是生還是死亡。
3、那麼以一般醫療險,例如實支實付,保險標的之危險爲何呢?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謝謝版上大家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4-06-14 17:48:00
一般來說,疾病意外這種會導致住院的最簡單的想法,這張保單會賠的東西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4-06-14 20:54:00
看保單實在...-.-每張保單都定義各自的"可保危險",那就是那張保單所保危險的範圍,雖有其他事由可產生危險,不賠...
作者: jiafei1208 (七仔)   2014-06-15 00:42:00
危險應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事故。保險標的的危險,應該指會造成經濟上損失的事故或額外費用,分三種:人身、財產、責任。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4-06-15 02:20:00
還有淨利風險
作者: NHfeel (掯!)   2014-06-15 15:39:00
若我有青光眼(沒告知),然後之後因心臟病需理賠。然後兩者似乎無相關那保險公司會因51條,拒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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