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保險法51條,保險標的危險範圍怎麼定義?需懂保險法

作者: NHfeel (掯!)   2014-06-15 15:44:23
謝謝大家回復。
那麼想問,如果我要買醫療險實支實付。
標的危險範圍該如何定呢?
範圍是全身上下能得的病,大滿貫都得才算,請問是對的嗎?
另,若我有青光眼(沒告知),然後之後因心臟病需理賠。
兩者似乎不相關。
那保險公司會因51條,拒賠嗎?
謝謝
※ 引述《NHfeel (掯!)》之銘言:
: 請問大家一個很專業的問題,可能需懂保險法:
: 1、保險法51條,保險標的之危險範圍怎麼定義呢?
: 2、也就是保險標的之危險是指什麼呢?
: 以投保癌症險來說,保險標的之危險可能爲既往的癌症。
: 以投保壽險來說,保險標的之危險爲簽約當時被保人是生還是死亡。
: 3、那麼以一般醫療險,例如實支實付,保險標的之危險爲何呢?
: 第 51 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謝謝版上大家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4-06-15 16:00:00
請看保險法中健康保險之相關條款先從特例(險種) 再到 通則
作者: NHfeel (掯!)   2014-06-15 17:52:00
謝謝h大,因為太專業了呢,不知是否可建議保險第幾條呢?
作者: tbcscottie3 (tbcscottie2)   2014-06-15 23:21:00
若未來心臟病病歷上有寫說是青光眼引起的那的確是有可能不賠 當然這樣機率不高醫師很少會做這種邏輯距離太遠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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