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保險法51條,保險標的危險範圍怎麼定義?需懂保險法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4-06-16 00:11:56
※ 引述《NHfeel (掯!)》之銘言:
: 謝謝大家回復。
: 那麼想問,如果我要買醫療險實支實付。
: 標的危險範圍該如何定呢?
: 範圍是全身上下能得的病,大滿貫都得才算,請問是對的嗎?
: 另,若我有青光眼(沒告知),然後之後因心臟病需理賠。
: 兩者似乎不相關。
: 那保險公司會因51條,拒賠嗎?
: 謝謝
醫療險的保障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定給付保險金。
疾病定義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傷害定義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
傷害。
住院定義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其中,保險範圍其實也就是危險範圍,即投保後的疾病 & 意外
※須注意有無等待期設定,假如有,須算入
問題點:若我有青光眼(沒告知),然後之後因心臟病需理賠。
投保前疾病->青光眼
若,心臟病為青光眼所引起,那確實可以投保前疾病為由不賠
但實際上,老實說很難有醫生會這樣講
保險公司正常也不會說是投保前有青光眼而要拒賠
只會去找是否投保前已有心臟病相關病史 OR 檢查紀錄
其實,保險公司為了避免要被保人在理賠時扯皮
對於有告知的疾病大多以除外批住的方式處理
其實就是為了避免未來舉證的麻煩
※舉證責任分配(民277條)
也因此,為了避免要保者投機而不拒實告知,
保險法64條就特別規範到,對於無據實告知者,保險公司可獲得解除契約的權利
以問題內容而言,尚須注意因青光眼無據實告知,後續會有被解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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