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母親因為化療而住院 出院後隔天馬上因為發燒掛急診
又因此多住院4天 申請理賠
理賠診斷證明書如下
診斷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化療後引起噁心及嘔吐;低血鉀症(以下空白)
醫囑
病患於103年6月24日20時19分,本院急診求診,經診療後於103年06月27日09時離開急診
(以下空白)
理賠結果(理賠已經下來)
醫療險1000*4天 4000元
癌症險 0元
保險公司理賠核定結果通知書內容如下
關於您因乳**診申請醫療保險金乙事,本公司經審慎瞭解後,由於 依條款約定略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
治療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您本次事故所提供之診斷書或文件,經
本公司瞭解並非治療癌症。所以無法依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請問這樣子理賠合理嗎?
另外有告知過醫生 醫生表示:診斷書看缺哪幾個字,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