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uzh (大山頂)
2014-08-14 18:15:52個人覺得 市政府給的""名義""很重要
EX:
車體險保的是車體本身,若
1.市政府給的名義是幫助修繕->基於物品產險複保險相抵原則 扣除有理
2.市政府給的名義是慰問金、代車費用->則 與車體修復費用無關 不應扣除
應該由市政府邀集產險業者統一商討處理 不應任何各產險公司隨意喊價 認定
發生這種事 未來都是未知數 大家都想多拿一點補償 人之常情
以上淺見
※ 引述《MinaseShou (翔)》之銘言:
: 小弟為本次氣爆受災戶,所幸家人均安,僅有車輛受損
: ?
: 車輛目前經原廠估算,修理費用約10萬元
: ?
: 小弟保乙式車險,爆炸意外算在理賠範圍內
: ?
: 但今日收到保險公司通知,由於高雄市政府汽車、機車損害補助為5萬元
: ?
: 保險公司表示這5萬元必須從理賠金額中扣除
: ?
: 屆時需先自付5萬元的維修金額,後續再自行和政府請求輔助
: ?
: 小弟了解車險為損害補償原則,
: ?
: 但是先要保戶自行支付政府輔助之金額總覺得不甚合理
: ?
: 請各位先進指教,謝謝
目前問到國泰是獨立處理我沒有想要多賠,但是先自己墊感覺很差
作者: ddtlau (唉額) 2014-08-14 18:25:00
所以是保國泰世紀的?
我保泰安,國泰是另外有朋友幫忙問的國泰保險理賠跟政府五萬是分開的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4-08-14 18:59:00這大概跟之前實支理賠要先扣除政府機關補助款類似狀況但說真的,這種公眾事件,保險公司很容易屈就與論壓力的
作者:
a21534 (如履薄冰)
2014-08-14 19:05:00如果政府是賠你車子,當然要扣除,產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如果是慰問金則不該扣除,因為車子的損失沒受到補償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4-08-14 20:42:00推樓上
作者:
evamyth (唉呀)
2014-08-14 20:47:00有理不代表合規定……條款有規定可扣除?好的做法是保險人依約賠付,取得代位權向加害人求償!
作者: ddtlau (唉額) 2014-08-14 21:16:00
條款複保險有說是與另保險人,高雄市府並不是保險人所以當然要從對被保人有利去解釋啊
作者: butter1252 (熱到爆是怎回事?) 2014-08-15 18:48:00
Zuth大突破盲點,補償金名義相當重要。此案跟複保險無關...泰安應該是用民法債篇179-不當得利立論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8-16 18:31:00若保險硬要扣,那不如拒領市府補助,要保險公司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