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小小看法,如有不正確之處,還請不吝指正!
要請領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為前提,且
1.不能從事工作
2.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執行業務收入)
3.治療中
以上三要件『均』符合,才成就請領要件(參酌http://ppt.cc/c6De)
而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至恢復工作之日時。
實務面,勞保局應會要求原PO舉證符合職災定義(目擊者證明...等等客觀事證)!
建議原PO倘符合上揭定義,可將申請日期填寫至『恢復工作之前一日』。
送件後,再依勞保局要求補正事證!
※ 引述《colaer (新手上路)》之銘言:
: 大家好 第一次遇到保險的問題
: 希望了解的人可以給小弟一點提示
: 小弟是自己開店的
: 六月底的時候右手手指在廚房被割傷縫了九針
: 中間看了3次醫生 7/8去拆線
: 拆完線醫生也沒叫我複診只說就慢慢塗藥給他好就好了
: 這之中有到勞保局問 他說可以請傷病給付
: 但我對資料中的無法工作日期有疑問
: 勞保局的判定是診斷書上的最後一次門診(拆線那天)為主
: 還是實際開店營業的時間為主
: 有打電話問勞保局及工會 得到兩種答案(勞保局櫃台跟電話客服說的也不一樣)
: 想問一下有沒有人申請過或比較了解可以提是一下小弟
: 先謝謝了!
: ps. 小弟到現在其實仍未開店 因為右手食指還不能彎曲
: 且診所醫生說手指神經還未長好 傷口也是這兩天才完全癒合
: 而小弟是賣手工漢堡 漢堡肉都是自己炒料攪拌牛肉一塊一塊捏出來的
: 一個人做廚房又是開放式的 所以遲遲未開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