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原諒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令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國壽字第103081816號
主旨:
台南行政中心雲林服務中心(一)調查專員(B)XXX 因業務疏忽導致客戶
權益及公司形象受損,經查屬實,依 員工獎懲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著予
申誡兩次,以資警惕。
說明:
受處分人對旨揭處分如有異議,得於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詳述理由並檢
附相關證明,向公司下列單位提出申復:
(一)對違規事實有異議者:向台南行政中心服務科提出申復。
(二)對懲處程度有異議者:向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發展科提出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