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目前家裡有長輩保失智長照險,在保險之前已到失智症中心看過醫生,但沒有診斷為失智,也未告知保險公司。想請教大家,若未告知保險公司,會不會造成解除契約?
目前長者的生活還能自理,只是容易健忘,和有時有些怪異舉動。當時也是因為這些舉動而帶他去看醫生,醫生也安排回診後續檢查。
後來決定保失智長照險,為將來做準備。保險公司有面談過長者,也沒有看出異狀。看過醫生這件事沒有告知保險公司,只有前述的面談。
看診的時間和實際保失智長照險的時間,前後相距約一個月。
希望對這方面較了解的版友們能提供點意見... 我們若不告知的話,是否可能在往後真的發病時,造成解約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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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險的告知義務條文: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