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可以請教所謂非保單明定資料?例如身故,申請時要死亡證明,或者癌症,須檢附病理報告,我想這都應該合理,那您所說非必要為何種資料?又,金融評議中心是依金保法所成立,依照該法處理爭議,因此,我想舉證倒置原則應該也該適用,否則評議中心成立則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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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真的蠻好奇您的案由與當初保險公司要求的資料項目?若依您經驗所分享,評議實在沒有存在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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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位於調解之後,且與民事判決有同等效力,因此,無過失主義應有適用餘地,否則淨往法院跑,這機關真沒必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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