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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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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於95年1月1日施行假設有一筆300萬 A贈與B A被課一次贈與稅 同一年度 B再贈與A B被課一次贈與稅假設有一筆150萬 A贈與B 不用課 同年度B再贈與A 不用課 當年度A再贈與B 向A課贈與稅 然後B又贈與回A 向B課徵贈與稅前提:A與B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如果多了這一筆因此而讓級距上升一級 那也是沒辦法改回來就沒問題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