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法評論:乍聽之下,似乎很有道理,可是還有一點疑問,這是否是保險法規的漏洞
: 所致?
推 DALUGI: 保險法規漏洞? 02/26 10:58
這是民法的問題,爭議之處可以說跟保險法無關。
應該賠償乘客/旅客的本來是遊覽車/旅行社業者,只是因為
業者有跟保險公司投保「乘客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
才變成由保險公司理賠。
(跟保險法相關的是,身故理賠金根據保險法第94條2項,可
由保險公司替業者直接理賠給「被害人」之「請求權人」。)
責任險理賠縱可作為抵充業者的責任,但並不是說業者只需要
透過保險公司賠償投保金額就夠了,若不夠賠,「請求權人」
還是可以繼續向業者求償。
故旁系血親的哥哥不能作為「請求權人」請領妹妹的,不只是
責任險理賠金,還有業者超出責任險的賠償,這都是跟著民法
走的。若考量社會變遷與立法當時之背景不同,希望加入旁系
血親可作為「請求權人」,也是修民法,若把矛頭指向保險法
、甚至是保險公司,可說是還沒弄清楚問題在哪裡。
(註)本次事件關於「身故責任」的「請求權人」法律依據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或殯葬費之人,被害人
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