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jero (happylife)》之銘言:
: 請教高手們
: 若是有心臟病,隱瞞承保三年後,保險公司不得解約,若因心臟病而走就一定不理賠嗎?
: 若因糖尿病而走,這部份到是會理賠
: 兩年後自殺都可以理賠了,而壽險就是保身故的,為何若沒有健康告知就不賠呢?
: 最近查了一堆判決,很少有關壽險身故隱瞞疾病此塊
: 大多數都是意外身故,家屬認定是意外,而保險公司認為不是,因而訴訟的
我是低手
民法一般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那種說法,負舉證責任是很累的
保險法傾向證據不明時,以有利被保險人的方向解釋
再說要"證明"一個人因何而死,說實在有點困難,除非事證蠻明確(像一槍爆頭之類)
很難查的話,也許賠賠了事還省點,真相有時候比理賠還貴
隱瞞到何種地步?自知有心臟病,這個很厲害?在非本地醫療機構檢查判定有心臟病.
這就很難追了,健保制度施行前被診斷有心臟病,該醫事單位已倒閉,這大概也難查
合約怎麼簽的,這該查的到,商業的事情,一般看合約走比較正常...
證據,這看個案
意外認定訴訟多,常常是對意外認知不一樣導致,這倒跟法規關係不大
找找見到車禍意外跑去救人被當肇事者的新聞,也許會心平氣和一點,這是人心的問題
再說現在法扶都做到幫一堆累犯的毒梟辯護了,對家屬而言,也許跟病死就告醫生
一樣,不告白不告,有告有拿錢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