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不要不懂裝懂說什麼人身複保險是不當利得好嗎?還違背法理鑽法律漏洞勒
保險損害填補原則是用在有價物上比較多,大部分都是產險在算慘值理賠的時候使用,看
一下保險法第38條內容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
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因為保險法第38條是寫在總則裡面,不是寫在保險法的財產保險章節或是人身保險章節裡
面,導致複保險的問題在壽險上面一直有爭議,是一直到司法院大法官於93年4月23日做
成釋字第576號「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似財產保
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的解釋
意思就是告訴妳人身無價,不適用損害填補及複保險的原則
麻煩你回去問問公司或是金管會保險局,保險局早就發函告訴過保險公司,人身保險沒有
複保險疑慮,所以客戶可以買雙實支 三實支 五十實支都可以,但是如果你保險公司賣保
單的時候就知道你是第二家的保險公司,當客戶來理賠的時候,你就要按照保單條款額度
接受客戶的理賠
※ 引述《nowash (免洗)》之銘言:
: 原po的新光與國泰團險是律師公會的吧?費率的確是滿划算的。
: 不過雖然釋字576漏未細分出中間型保險,但保險損失填補與禁止不當利得原則總是念
過
: 的吧?用四份實支領取超過支付費用,既然懂法,這種有違法理的實務漏洞還是掂掂地
做
: 就好,竊以為不必廣為宣傳啦。
: 人微言輕,一點意見供參。尚請卓裁,萬望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