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投保送單前 有所謂肝指數超過的問題
業務是說沒問題 因為只是健康檢查 沒有就診
請問真的嗎?還是有指數的範圍問題呢?會不會面臨欺騙的部分呢?
現在最讓我困擾的是
我在送單後 未拿到保單前
這之中我因腸胃發炎去急診
醫生是給我腸胃發炎 及 肝發炎的診斷
這樣是帶病投保嗎?
業務說 送單前我沒診斷 可以爭取
然而我問她 假設需要理賠
她只建議我兩年後再理賠
後來自己查是一個條例的關係
兩年後有可能會面臨不理賠的情況嗎?
我現在猶豫是 會不會保了不理賠的保單
因為我欺騙保險公司
是不是該趁10天內退了呢?
另外想問大家 國泰定期重疾 無法保證續約 並且不能附約 只能當主約嗎?
另外想問大家 國泰定期重疾 無法保證續約 並且不能附約 只能當主約嗎?
國泰有一個10年期定期重疾可以保證續保 而且能加附約但是看你的問題 應該不能購買這種保險我是建議你先把肝指數調正常在投保 避免保險公司找你麻煩 還有 2年後再理賠這種鬼話最好不要信比較好而且現在投保還可能會有加費除外的問題
作者:
joy (林喬伊(公的))
2017-11-04 01:26:00。肝指數超過的問題,要看怎樣發現的如果是健康檢查發現,一般會在報告後面備註要進一步追蹤這種兩年內都需要告知而肝指數就診的問題,如果有就診,基本上五年內的都需要講不過一般的肝指數指的是GOP、GPT這種,不知道文中指的是?這部分,要看時間點,超過告知期就不需告知。告知的義務是以送件的日期為準往前推算所以,送件後的疾病不需要告知所以送單後發生腸胃發炎、肝發炎是不用講的這不算帶病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並沒有規定不可以帶病投保舉個例子,假設本身有B型肝炎,但都沒有檢查、追蹤或就診在健康告知內是不用告知的,雖然是帶病投保,但是合法但B型肝炎就算是既往症,並不在該保險的保障範圍。結論,要看肝指數異常的時間點與就醫行為至於賠不賠,要看保險法127條描述的既往症問題至於會不會被解約,主要看保險法64條是否誠實告知兩年後的病再理賠,頂多就是不解約,但既往症還是可以不賠至於兩年內的病,兩年後理賠,被發現欺騙後是否會被解約?
作者:
yohoher (暗影)
2017-11-04 06:57:00沒有用到健保卡的健康檢查,不用告知...你告知一定除外或拒保,國泰超嚴格的
那張保單主約到期附約不會有續約問題 因為那張保單有保證附約續約條款
作者:
joy (林喬伊(公的))
2017-11-04 18:27:00續約除了主約外,附約是否可以無條件續約也是個問題
作者:
tsengca (馬德雷)
2017-11-19 01:47:00沒有加費核保嗎,我自己是被同意加費,這樣表示以後肝病的話,應該會理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