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xine (阿星)》之銘言:
: 各位好
: 要保書上的告知事項有些文字的解釋上有點疑問 想請教一下大家的看法
: 1.
: 通常告知事項有五年這一項,寫法通常是「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用藥是沒有疑問,但是對治療和診療的定義有點不清楚
: 如果是曾經有過的舊疾自主回診檢查算是嗎? 還是得看醫師診斷內容怎麼寫呢?
(一)治療: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治療、心理治療等。
(二)診療: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檢查或治療。
(三)用藥: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
基本上只要有因該疾病去看診,就算是了
: 2.
: 健康險告知事項裡面有一項一年的
: 有注意到有些公司的寫法是「現在及過去一年內是否仍患有下列疾病」
: 或是「現在是否仍患有下列疾病」
: 這個"仍患有"是怎麼定義的呢? 也是看有沒有就醫紀錄嗎?
: 但如果很久沒有就診紀錄要怎麼判斷是不是仍患有呢? 這種告知事項該告知嗎?
雖然有些公司詢問事項是這樣問,但仍患有的定義是有瑕疵的
這會牽扯到該疾病是否已經治癒完成,可從當初最後就診後是否已痊癒著手
但嚴謹來說,只要沒看診就無法確定是否仍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