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醫療責任險,兩家保險公司的專員說法不太一樣。
合約上都是載明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
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追朔日的定義為
指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約定並載明於保險單內之日期,被保險人執行醫師業務之
行為須發生於追溯日後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連續投保時,
以第一年保險契約之始日,作為後續各年度續保契約之追溯日。
問到的華南產險有提供往前兩年追朔(貴)以及不往前追朔的費率(便宜)。保險專員
表示需要保有往前追朔的條款才可以在例如連續投保第十年時理賠第一年時發生的糾紛。
富邦產險則只有不往前追朔期的費率,但專員說只要每年連續投保,在這幾年投保期間內
發生的糾紛都會理賠。
就我個人對於條款的理解,富邦專員的講法似乎比較合理。 不知道版上前輩有沒有
這方面的經驗?
謝謝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