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關於通訊地址的規定

作者: imgeorge (hakuna matata)   2018-10-15 20:33:29
我用關鍵字搜尋了保險法,找不到關於要保人收件地址的規定,
要保人資料既然分為1.戶籍地址2.通訊(聯絡)地址
Q.保險公司是根據什麼法規規定不得填寫 "郵政信箱"?
實務上,通訊地址為要保人方便收件(不論平信或掛號)之地址,郵政信箱為個人租用,
若因承租人停退租,信件會被郵局直接退回,保險公司反而知道要保人未收到通知,
改電話或寄戶籍地.
假設通訊地址為租屋處,反而容易因出入複雜等因素弄丟信件吧?
以保險公司立場,萬一繳費通知平信明明寄出了,要保人主張未收到通知,
保險公司通常反而無法舉證通知到達,所以保單因為繳費而失效等衍生問題,
保戶平反的案例是有的
因此在我的看法是,假設法規未有規定通訊地址不得為郵政信箱的條款,
保險公司沒理由限制收件地址. 當然上面舉例,保險公司可以主張要保人應盡通知之義務,
但是判決原則上以要保人被保人的利益為優先, 因此更凸顯郵政信箱為通訊地這件事
對保險公司相對有利
想請問版上專家們的看法如何
作者: snsdakb48 (ShiEr)   2018-10-15 20:47:00
以後催告很麻煩
作者: CKLiang (阿良)   2018-10-15 20:51:00
通訊地址有限定不能郵政嗎?我怎麼記得我家沒有但戶籍就不行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8-10-15 21:19:00
哪裡的判決?
作者: imgeorge (hakuna matata)   2018-10-15 21:23:00
我是上課時老師給的,請自己上判例去找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8-10-15 21:25:00
.....你判決判例都不會分了印象中是 保險人有無用一切方法,通知要保人催告 等等。
作者: imgeorge (hakuna matata)   2018-10-15 21:33:00
好~謝謝提醒名詞意義,我非相關行業專業,只是學習進修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8-10-15 21:41:00
老師尊姓?建議你找出去上課的講義 中的那份判決文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10-15 22:35:00
直接寄戶籍地也會有人說沒收到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8-10-16 03:07:00
應該在講保險催告屬意思通知吧?如果是,書上判例大多是引用最高院42台上490然後你看民法第95條第1項,對於非對話意思表示採達到主義,進入相對人支配與了解狀態。如果按照這樣解釋,不許填郵政信箱,真的不太合理。但是,台灣金融監理不合理太多了,滿20歲的學生辦信用卡要知會父母這規定也很奇怪是41台上,太粗總是麻煩XD或許戶籍與通訊,指居所跟住所;不過地址變更原本就是要保人義務,指定郵政信箱後退租,這問題應該不難解釋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8-10-21 00:51:00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8-10-21 17:21:00
H你這是單純文義解釋,從目的解釋,填居所跟住所目的是為了通知,如果郵政信箱能使通知更能到達,限制不能填郵政信箱目的何在?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8-10-21 18:58:00
民法 對於 住所居所 已有定義郵政信箱更能到達 ?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8-10-21 22:28:00
民法的到達,指:到達受意思表示人管理支配的地方,使受意思表示隨時了解。看,這王老先生的書有寫,在非對話還是催告那邊,妳自己翻啦!我要墮落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