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關鍵字搜尋了保險法,找不到關於要保人收件地址的規定,
要保人資料既然分為1.戶籍地址2.通訊(聯絡)地址
Q.保險公司是根據什麼法規規定不得填寫 "郵政信箱"?
實務上,通訊地址為要保人方便收件(不論平信或掛號)之地址,郵政信箱為個人租用,
若因承租人停退租,信件會被郵局直接退回,保險公司反而知道要保人未收到通知,
改電話或寄戶籍地.
假設通訊地址為租屋處,反而容易因出入複雜等因素弄丟信件吧?
以保險公司立場,萬一繳費通知平信明明寄出了,要保人主張未收到通知,
保險公司通常反而無法舉證通知到達,所以保單因為繳費而失效等衍生問題,
保戶平反的案例是有的
因此在我的看法是,假設法規未有規定通訊地址不得為郵政信箱的條款,
保險公司沒理由限制收件地址. 當然上面舉例,保險公司可以主張要保人應盡通知之義務,
但是判決原則上以要保人被保人的利益為優先, 因此更凸顯郵政信箱為通訊地這件事
對保險公司相對有利
想請問版上專家們的看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