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醫療險條款的時候,裡面有一句「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
那麼,根據什麼定義或者證據,手術將會被認可為「必須」從而取得理賠呢
譬如,我開刀拿掉一個小於十公分的脂肪瘤(62009C)或者腱鞘囊腫(64087C)
或者當這個腫瘤大於四或十公分,是否就足以成為「必須切除」與否的標準
又,如果我作痔瘡手術,診斷證明書要寫到什麼程度才會被保險公司理賠呢
(從某些角度而言,四級痔瘡畢竟不是絕症,因此也沒有一定得開刀的必要)
稍微爬了一些文章,尤其在住院上理賠的爭議看來非常常見
實務上到底在接受開刀或住院以前應該注意哪些潛在陷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