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在87年有保一張10年期的大樹終身壽險+附約意外險
主約已期滿 附約每年持續繳
上個月打羽球被打傷眼睛 掛急診後發現視網膜受傷有小洞
第二次約了門診雷射治療 第三次回診後 拿著所有單據($2千多)請業務協助辦理賠
後來業務通知說要調病歷要補簽名
簽完名後隔幾天又說要派人來看恢復狀況
結果最後來了張理賠核定通知書說 不予理賠
裡面寫說依保險法127條約定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 保險人對其不負保險責任
又說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以後所發生的疾病才在保障範圍
這是我妹第一次申請理賠意外險 我有點不明白的是 契約訂立時是20年前
那時候我妹不到10歲 眼球就已經除外了?
(我妹視力一直正常 除了輕度近視 但那也是上國中之後才開始)
然後申請意外險理賠 為什麼回覆的內容都是疾病怎樣怎樣所以打槍
我個人半年前路上摔車 急診加物理治療總共花了2萬多
同樣是大樹的保單卻理賠的很乾脆 一句話都沒問
想問我妹的案例是正常流程嗎? 沒有很差那兩千 但是不是該換家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