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如標題,我母親於2014年買了一份殘扶險保單,
2018年6月被認為一級失能並核定給付每月30,000的生活扶助金,
保證給付期間為120個月,而後我母親於同年九月不幸去世,
我和家人在母親去世後向保險公司申請尚未領完的生活扶助金(貼現給付),
分為三等分匯入三個繼承人的戶頭,共約300萬(每人約100萬),
在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卻將這300萬計入我母親的遺產,導致超過免稅額,
需要繳超過20萬元的遺產稅。
請問各位,這300萬是否應計入我母親的遺產?
或是像一般壽險的身故保險金,應不計入遺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