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前輩好:
關於超額責任險爬文許久還是有一些沒有搞懂,想請問大家,
據我的理解(以富邦為例):
甲式針對第三人以及乘客做超額理賠,於保險期間內累計第三人傷害、
第三人財損及乘客體傷之最高賠償責任,以本附加保險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乙式只針對第三人(非保險人駕駛和乘客)做超額理賠,於每一事故及保險期間內
累計第三人傷害及第三人財損之最高賠償責任,分別以本附加保險所載「每一事故」及
「保險期間」之保險金額為限。
甲式看起來是保險期間內每次車禍的理賠總額以當初保的金額為上限。
但乙式是於每一次事故累計第三人傷害和財損最高賠償,可是條約也有提到
保險期間內累計,那是不是最後總額也是以當初保險的合約金額為上限
(累計至合約到期後),這樣我的理解好像覺得沒差別..
我知道甲、乙還有差一個乘客險,但我就又想到那我乙式額外再加乘客險就好了,
我試算後,這樣保險費還是比甲式還低許多...但我相信保險公司應該沒那麼笨!!
應該是我比較笨吧~
而且財損乙式可以拉到第三責任險每一事故財損可到100萬,甲式只能到20萬。
雖然有超額其實也沒必要拉高?所以只是提出來說說而已XD
同樣相同條件下第三責任險
每一人傷亡200萬元
每一事故傷亡總額10倍
每一事故財損20萬
超額1000萬
乘客體傷責任險:
投保乘客(不含駕駛) 4人
保額 : 每一個人傷害100萬
甲式和乙式+加保乘客險後價差在一千多元以上...
懇請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