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BK (sbk)
2019-08-26 10:45:13後來google了一下
查到最高法院97台上2087號判決
本件被保險人向康健保險公司投保康健
團體保險計劃時,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為原審合法認
定之事實,而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
承開始後渠等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
,而受影響。茲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江錦湖既未於生前變更上開保
險契約之約定受益人,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仍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亦無違誤可言。
明白表示已"訂約時"為準,除非你有記得去變更
後來想了想,好像不是那麼明白
但最高法院搞了一個"訂約時的法定繼承人"的概念
容易引發爭議
原文報導二審沿用本判決之法律意見
本最高法院判決引發不少疑問
如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posts/2182947198457361
代位繼承人有無繼承權?
封昌宏助理教授亦曾撰文評析
"以法定繼承人為保險受益人的法律爭議,評最高法院97台上2087號判決
不過因為線上看文章要付費,不曉得其結論
有人有看過此文嗎?希望分享一下結論
總之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
可能引發諸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