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參加公部門辦的活動
結果跌倒骨折
後續公部門答應跟保險公司依照公共意外責任險求償
後續理賠協商想請教各位
1.談判人
公部門指派保險員直接與我們談
第一次談完後,發現有些問題
家人是「第三人」,公部門才是被保險人
想說後續若要保險員與我們談時
是不是公部門要派員參與,才符合法律程序且較有保障
又家人第一次談判時與保險員簽署的文件是否也要帶被保險人同意才有效
2.過失
經家屬轉述,
家屬與保險員協談時,
保險員說,因為被保險人無過失,所以沒有理賠責任
頂多就是發個慰問金。
請問這種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是否需要論被保險人的「過失」
而且,需要有報案證明才能賠償?
3.要保書
家人(第三人)有權跟公部門(被保險人)拿要保書?
才能仔細看保險內容,爭取最大權益
4.理賠
爬文說,很多保險員都會說拿單據實報實銷理賠
但是,有些在結案後(未來)的事情,是沒有單據的
例如二月結案,三月繼續復健所生成的醫藥費
該如何請求才能使第三人最大化
另外,除了家人(第三人)的所有醫藥費、復健費用可理賠外
協助處理的家屬是否可連帶求償(例如請事假工時損失與交通費)等等
以上4點請教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