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listhenics (calisthenics)》之銘言:
: 之前透過母親認識了富邦人壽業務員"莊姓"保險業務員 (位於 富邦人壽(高德通訊處
就?
: 母親及全家跟他保了意外險ˋ醫療險ˋ產險ˋ零零散散不知道什麼保單
: 從高中保到今年大學快畢業了ˋ前前後後去了非常多次物理治療所,從高中就一直有在
去
: 直到最近這幾天,業務員才告知,想要理賠全額的話不能去物理治療所
: 哥哥脖子出了一點狀況,業務員沒電話關心,也不協助我們進行理賠的事宜(被動態度
ˋ?
: 所有的東西都要我們用戶自己處理,多次反應客服,客服只是敷衍了事,也反應要更換
業
: "服務親切、謙和待人的企業文化",聽起來真是格外諷刺
: 現在我們深深感受到業務員的重要性,保戶是弱勢
: 處理理賠的事宜仿佛是保戶自己應盡的工作與義務
: 對富邦人壽來說,業務員只要幫他們找到保戶購買保單,事後的服務也是可有可無
: 朋友都說買了日本進口車之後,車子常常壞,都會變得很懂車
: 我現在感到買了富邦人壽的保單後,業務員不理不睬,自己也會越來越了解理賠的程序
: 保險公司提供更換業務員的服務,對保戶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 否則對保戶來說,業務員只是個賣保單的人,不是服務保戶的人
: 以後不會接觸任何富邦相關業務
真的很好笑XDD
對文內所指涉的莊姓保險業務員深表同情。
所謂保險業務員,包括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
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而這裡所指的保險招攬行為,包括:解釋保
險商品跟條款、說明要怎麼填寫要保書上應該要說明的事項、然後把你寫好的要保書及應
付文件轉交所屬的公司,或者是有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有關保險招攬的行為。這些齁,有
關保險業務員的工作,保險法跟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都寫的很清楚,做這行業的人都應該
仔細去翻閱、了解這些規定。
原po在文章內說不知道保單理賠的範圍不包括物理治療所,實在令人覺得嘆氣;為了保障
「相對」弱勢的消費者,在92年的時候就規定做生意的跟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的時候,
要給消費者30天「內」的合理期間,讓消費者審閱全部的條款,消保法規定條款合理審閱
期的目的,就是要減少資訊不對等問題;所以99年的時候人身保險公司的公會把會員集合
一下開會,弄了個自律規範,說給消費者不低於三天的契約審閱期,然後這個自律規範也
送進主管機關備查了,主管機關說:「這個草案我知道了,但有幾個小地方balabala你們
修正一下,找我這意思修正弄好了,你們就這樣幹了,順便通知一下賣你們保單的業務員
讓他們知道」,不然各位可以找出金管會99年金管保理字第09902556330號函看看。
而保險業務員除了應該要給契約條款樣張讓消費者審閱外,另外依保險法授權所制定的業
務員管理規則也賦予「解釋」商品跟條款的責任,當然亂解釋會有法律責任,但管理規則
既然使用「解釋」而不是用「說明」,應該是有意讓要保人自己謹慎的審閱契約條款,業
務員負責解釋要保人對條款有問題部分;但如果管理規則是用「說明」保險商品與條款,
業務員自該就法令(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範圍內主動向客戶說明,而不是被動等客戶詢
問才做解釋,這點基於契約自由自己決定自己負責契約的概念,訂閱前謹慎審閱當然是要
保人的責任,而不是動輒歸咎業務員沒有說。
當然不否認消費者之於企業經營者,的確因為專業知識與經驗上的欠缺,而顯得較為弱勢
,但是隨著社會上消保意識抬頭,法規上也逐漸加諸企業經營者義務,於保險契約部分,
例如保險人揭露義務、廣告須用明顯字體加註警語、定型化條款有疑利相對人、舉證責任
倒置、通知義務等,已漸漸拆下保險人因為知識、財力的優勢高牆,但無論如何,並不免
除要保人謹慎訂約義務,要保人自己輕率、不察,要自己負責,否則法律規定行為能力就
變得毫無意義。
至於業務員要不要關心客戶,這是道德問題,不是義務的違反,縱然是道德問題,也不禁
要問:業務員應該關心範圍在哪裡?天氣冷了要不要叮囑客戶多穿衣服?失戀了要不要勸
你看開一點?失業了要不要物質資助?賣一張保單到底要服務到什麼程度才是盡責業務員
?事實是客戶能力到哪裡,服務深度就到哪裡,朋友有親疏遠近,客戶自然就有ABCD。除
了部分與保險公司訂立混合契約的業務員(請看釋字740,這類公司比日本原裝進口的壓
縮機還稀少,保險經紀人公司更少),絕大多數幫客戶辦理理賠是業務員提供的服務,而
不是義務,而這種自願提供的幫忙辦理理賠事務,業務員僅提供與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義
務,要給什麼文件,是受益人自己要注意與提供,而不是業務員要幫你注意。
綜上所述,的確幫客戶辦理賠是業務員提供的服務,不是業務員的義務;遇到好心的業務
員無償幫你處理理賠事務,是你的運,請好好珍惜,不是你的命中註定理所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