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iele》 之銘言:
: 第三,很多民眾害怕保險公司會不理賠了,因此搶著去急診室篩檢,佔據了醫療量能,造
: 成真正有需要急診和治療的病患一些憾事。黃天牧說,依照保險法65條規定,保險契約請
: 求權有2年時效,請民眾不要急著到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請民眾不要急著現在就要求
: 醫院去做接下來2年都可以做的事情」。
前面我覺得講的都沒有問題
但第三點講的實在沒有意義
大家都知道契約請求權有兩年
然而
縱使兩年內都可以去醫院診斷證明
問題是目前公費篩檢站的篩檢證明
醫院不認啊
如果現在發病時的PCR醫院不買單
往後病好了去醫院篩檢
結果得到一個陰性證明 那意義何在?
更何況
目前部分產險公司(例如和泰)還定義了醫院的名詞定義 診所開的還可能被打槍
所以解決之道個人認為應該是
政府要讓公費PCR的結果具法律效力
修法要求醫院應認可公費PCR證明才是正解
否則契約請求權有2年
但你可能2個禮拜就陽轉陰了
那即使給人民20年
人民依然拿不到醫院的確診證明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