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推文我真的傻眼,傳染病防治法48條第一項指的對象是第一 “曾與傳染病人接觸”
或第二 “疑似被傳染者”
小孩子因為班上同仁 ‘’確診‘’ ,因此收到隔離通知書,符合“曾與傳染病人接觸”
,這個收到居家隔離通知單理賠沒問題,或是本身小孩“確診”被隔離,父母符合“曾與
傳染病人接觸”拿到居隔書理賠,這完全沒問題
問題是推文寫小孩因為同學確診之居隔,爸媽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的陪同隔離,應該用
“疑似被傳染者” 而要求理賠,我真的有點傻眼跟不理解,因為小孩完全沒有疑似被感
染者或是確診的定義,小孩是因為“曾接觸傳染病人”而居隔,小孩不是“確診者”,父
母就不會是“曾與傳染病人接觸”,父母是陪同小孩隔離,這根本不符合契約條款因為法
定傳染病48條定義隔離者,就算有居家隔離通知書,但沒有48條的法定隔離事實,保險公
司本來就不該賠,這個邏輯應該學過法律的應該都很清楚,除非保險公司的條款寫,依照
政府居家隔離通知書來認定,而非寫法定傳染病48條才有機會
另外,有人提哪怎麼不用48條第二項,因為“隔離”跟“管制”這兩項限制是規定在第一
項,不是第二項,不會有法律人拿第二項來解釋隔離跟管制
最後,補充一下葉啓洲教授對於陪同隔離這件事,邏輯是一樣的,陪同隔離本就不該符合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不應該拿到居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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