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推文我真的傻眼,傳染病防治法48條第一項指的對象是第一 “曾與傳染病人接觸”
或第二 “疑似被傳染者”
小孩子因為班上同仁 ‘’確診‘’ ,因此收到隔離通知書,符合“曾與傳染病人接觸”
,這個收到居家隔離通知單理賠沒問題,或是本身小孩“確診”被隔離,父母符合“曾與
傳染病人接觸”拿到居隔書理賠,這完全沒問題
問題是推文寫小孩因為同學確診之居隔,爸媽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的陪同隔離,應該用
“疑似被傳染者” 而要求理賠,我真的有點傻眼跟不理解,因為小孩完全沒有疑似被感
染者或是確診的定義,小孩是因為“曾接觸傳染病人”而居隔,小孩不是“確診者”,父
母就不會是“曾與傳染病人接觸”,父母是陪同小孩隔離,這根本不符合契約條款因為法
定傳染病48條定義隔離者,就算有居家隔離通知書,但沒有48條的法定隔離事實,保險公
司本來就不該賠,這個邏輯應該學過法律的應該都很清楚,除非保險公司的條款寫,依照
政府居家隔離通知書來認定,而非寫法定傳染病48條才有機會
另外,有人提哪怎麼不用48條第二項,因為“隔離”跟“管制”這兩項限制是規定在第一
項,不是第二項,不會有法律人拿第二項來解釋隔離跟管制
最後,補充一下葉啓洲教授對於陪同隔離這件事,邏輯是一樣的,陪同隔離本就不該符合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不應該拿到居隔書
https://i.imgur.com/OoR0kIz.jpg
https://i.imgur.com/U46FBdL.jpg
他們會說他們有居隔書為什麼不能陪 真的夠貪 小孩拿五萬不夠父母也要凹
作者:
REAW (LoveLoveLove)
2022-05-14 14:54:00其實父母陪同用兒少法來開另外的證明就好了,政府就懶,全部都用48條
作者:
ncmuhe (yaoyao)
2022-05-14 15:15:00等下次就好啦 已拿到二張隔離書路過
作者:
zyxcba5 (疑惑)
2022-05-14 15:32:00逆風發文會被說是保險公司派來的喔XD
請問之前匡列第二圈第三圈的是不是跟這些父母遇到的問題類似呀?
喔,教授文章後面有補充了,說符合條款喔,你要不要更新一下訊息你們都不申請理賠的嗎?合法申請理賠叫貪?保險公司才是真的貪,賣保險沒有風險控管的警覺與意識,乾脆關起來好了
作者:
zazazas (心酸XD)
2022-05-14 15:53:008樓 我也很好奇但是沒人回答,之前我同事的太太職場有人確診,太太被匡列結果我同事是同住家人也被匡列隔離14天
8樓的例子也是一樣啊 事實上就是衛生單位對於法律本來就不是專家 照規定來是不該發的拿到了也領到那恭喜你 但領不到就摸摸鼻子認了吧
所以根本不需要討論48條,那只是保險公司帶風向用的,一份QA發下去全公司電話上照著唸也改變不了事實啦
政府發放居隔書就是認定你與居家隔離的孩子有相同的染疫風險,請問風險何來?
覺得陪同隔離該賠就去評議不然就上法院打官司,整天在這裡叫也沒用,鄉民也不是法官,講再多也沒強制力
樓上說錯了,就是要先贏話才能拿錢,保險公司不是吃素的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2-05-14 16:16:00
在這麼贏話沒用阿XDD 要在評議或法院贏才有用在這邊題外話這幾天新聞在說,業者說金管會要求開防疫險,金管會說立委要求的,立委說是定義一直改害的,這戲愈來愈精彩了XDD
也不用,數位證明都開放了,希望我們這個小小的居隔理賠,新安能早日迷途知返
陪同隔離的居隔單上就是以第48條為依據開出來的,符合與否本來就不是保險公司能夠決定,處分出來就有其形式上的存續力如果陪同隔離不認為是第48條的範疇,那就是政府便宜行事,覺得以第48條開比較快。不能一邊用第48條開居隔單,然後一邊告訴大家你不符合第48條,所以不能理賠,這超奇怪
別家阿沙力都賠下來了,你新安搞得這麼難看,以後人家一餵狗,永遠記得你這間爛公司
當然6-12歲的孩童,家長看起來是自願隔離,保險公司以除外條款不賠,這個合理
怎麼會合理?這是要給真的沒辦法的家長解套用,不應該是拿來限制賠償的除外條件,就算有模糊地帶,保險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不是嗎?
6-12歲學童的家長是可以自行選擇隔離與否,如果選擇自願隔離,本來就符合除外條款裡的故意所以不賠,一點都不模糊,有什麼好為有利解釋的空間?會有爭議的地方是在於6歲以下學童的家長,根本沒有選擇權,所謂自願隔離其實是強制隔離,本來就不能歸責於故意行為
什麼時候6~12歲孩童的家長是自願隔離的?衛生所電話來的時候根本沒得選擇,就是要父母其中一人被隔離,請問你自願的定義是啥?
選擇?家裡有國小學童的家長,他們真的有選擇嗎?如果無法一人一室要住防疫旅館,你想政府會接受孩子一人獨自前往嗎?
作者:
nekyo (nekyo)
2022-05-14 16:38:00可是有選擇的情況下 必須要家裡符合1人1室的條件 。如果不符合此條件也算自願隔離?也算是故意嗎?
這樣要回到當初匡隔離的定義,陪同隔離是因為你要全程照顧有可能已染疫的小朋友(而且還同一間),所以你也會有染疫可能,故實行隔離沒問題,符合48-1,隔離完還要確定陰性才解除狀況,就是要避免你中獎後又亂跑;而陪同照顧則不是,因為你不行跟他們同一間,且也無接觸,自然染疫風險更低。所以這問題應該是要讓當初定義這不同兩種方式的人來解釋(實際上應該就是我上面講的),而不是金管會自己亂解釋,導致保險業者也跟著亂搞。
同理。 在家裡的孩子有辦法一人一室,無需陪同?可能只有像蔡總統這樣沒有帶過小孩的才會覺得合理
作者:
calase (萬難地天紀柳)
2022-05-14 16:41:00法院不太會考慮情緒勒索用的言論...最後還是要回歸條款解釋
根據葉啟洲老師的文章,其詢問的結果就是6-12歲學生家長可以自行選擇,有興趣可以去參考。至於個案如果沒有選擇的空間,不代表這件事情就是強制的
這不是情緒勒索,僅就事實陳述,畢竟48條沒得用了,「自願」與否看來也是與保險公司的下一個主戰場
作者:
tinatiny (幸福在哪裡呢???)
2022-05-14 16:48:00在4月中之前家長是沒有選擇的,12歲小孩衛生所就是強制要求家長一定要陪同,我跟衛生所講了很久但他們還是非常堅持未滿12歲不能單獨一室,四月中之後因為疫情大爆發,才開始有分6歲以上跟6歲以下。我自己兩個孩子分別在4月中前跟後收到居隔單,非常清楚中間的變化
作者:
emma0923 (C'est La Vie)
2022-05-14 16:51:00陪同隔離爭議太多了 不止48條家長可能不符合密切接觸者規範還有保險公司如果主張自願的部分不符合保險法29條(可以指定誰要照顧或6-12歲可以選要不要陪同都可以算是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
陪同隔離通知書是衛生主管機關開出來的,符不符合怎麼會是問金管會
作者:
nekyo (nekyo)
2022-05-14 17:07:00同樓上 我也疑惑 為什麼由金管會來解釋是不是符合48條
一邊說陪同隔離不符合第48條,一邊又用第48條做處分?真的很看不懂
自救會可以找律師上法院,如果你們官司打成功了也是好事一樁,造福其他保戶,順便給惡質產險公司一個教訓,祝你們好運
1樓c大,小孩哪來的賠五萬?當初保單是限20歲以上投保.說父母貪心的 先搞清楚可以嗎
要注意的是即使6歲以下 保險公司仍能堅持你是自願的 因為他沒限制哪一個人陪同
作者:
keyishih (加薪加薪加薪~~~)
2022-05-14 19:11:00看到台灣鯛7pupu的貪婪嘴臉 跟貪婪老人要尊嚴一樣耶 蒸蚌
那政府乾脆當初就直接說,一律不綁定家長就好啦!!搞得家長又有居隔事實,又不能理賠。不是很莫名其妙嗎!?
c大 和泰是確診拿五萬,如果是小孩確診,家長是屬於框列居隔,現在保險公司是連框列居隔不打算賠嗎?到底是哪家小孩隔離賠五萬的啦?
作者:
emma0923 (C'est La Vie)
2022-05-14 20:48:00小孩確診 同住家人目前還是有發隔離書 還是會賠現在不賠的是小孩同學確診 小孩被隔離 爸媽陪同隔離
e大,就c大亂酸啊! 說甚麼小孩拿了五萬 父母貪心硬拗凹……
作者: yy1k2g (不要勉強) 2022-05-14 21:04:00
所以前面說跟小孩一起居隔的家長不符合48條,但居隔時間出門要因違反48條被處罰,總結就是家長犯賤自己要生自己被隔離就對了,少子化辦公室大成功欸!
作者:
emma0923 (C'est La Vie)
2022-05-14 21:13:00未領薪可以申請政府補償金但說真的保險公司是營利單位哪管什麼少子化只會回歸保險契約的初衷
我就問那些被隔離的家長是不是衛福部認為有風險才需被匡?是的話也確實被隔了,也有電子圍籬了,薪水也沒了,為什麼不能賠?少拿條款來壓人,隔離險就是被拿來分擔風險的,政府補助跟本不夠,憑什麼說家長貪?怎麼不說保險公司輸不起?怎麼不叫保險公司去跟衛福部求償呢?幫保險業者的是酸葡萄吧?
作者:
loverick (可愛又迷人的角色)
2022-05-16 01:00:00你主管機關?交通部開罰單然後里長來解釋這個不合理不能用不用罰,就當作沒這回事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