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lexmai (想不出來)
2022-05-15 16:55:56其實啊
有一個大法官釋字576
內容擷錄如下
簡單說,就是保險法36跟37條,說複保險你有義務要通知保險公司,你有保別家
但是大法官說了,人身保險不是用來損害賠償(物之財損那類),人身生命健康也不能用
財產估算法去計算出來,所所以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啊!
在這邊分享一下,不管是已核的,或因為複保險被退的,直接寫信去金管會,問金管會你
是不是比大法官大? 為什麼可以容許保險公司把複保險拿來用在防疫險這種保障人身生
命安全的保單上?
有單的就問之後是不是真的合法賠比例?
被退保的就請政府官員解釋一下釋字576是什麼?
我覺得大家一人一信,可以讓金管會出來面對一下
或是確診二字,指的不是身體健康的减損?
是大家誤會了? 是財產損失
釋字576部分內容如下: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保險,除 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
金額通知各保險人。」同 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
當得利而為 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防止被保險人獲取超過 損
害程度之不當利益,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健全保 險制度之發展並
兼顧投保大眾權益,而對複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符 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
憲法保障人民契約自由之本旨,並無牴觸。 人身保險並非以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之具
體損害為目的,被保險人之生命 、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
給付是否超額,僅 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作為事故發生時給付之保險金額。故
人身 保險契約與填補財產上具體損害之財產保險契約有所不同,無不當得利之 問題。是
以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並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契 約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5 16:59:00趕快去告,判決確定後再提憲法訴訟,太多保險業者跟學者早想變更釋字576,去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5 17:00:00看憲法訴訟後是你會哭還是保險公司會笑
他們現在巴不得保戶趕快去告既然576保險業注定輸不如重新打官司賭一把他們已經沒有損失了 比起賠百億 打個官司easy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5 17:03:00言詞辯論的時候就看所有專家證人都站在被告那邊,到時金管會應該比釋字791的內政部放更低
作者:
poi96300 (天阿poi)
2022-05-15 17:07:00保險公司到底欠你多少呢???
作者:
nezoy ( a)
2022-05-15 17:07:00釋字576是說複保險不適用人身保險,所以不能主張"契約無效"現在只是有重複投保的不核保(契約未成立),已核保的還是得賠
作者: u8803023 (河馬) 2022-05-15 17:16:00
保險公司就不想賣你保險,不行嗎?還沒核保前都是你情我願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5-15 17:19:00但這個比例怎麼算?住院實支算得出來,隔離補償金因為沒有損害賠償額度在,所以怎麼按比例不是都還是賠契約金額嗎?A公司五萬、B公司三萬、C公司兩萬,因為沒有損害額度,總額十萬ABC三公司的比例依舊是5:3:2,那有沒有複保險條款差在哪裡?
富邦靠北的是一下不收一下收 一直轉彎 惹保戶跟業務怒
不核保我認為沒啥毛病 就只是吃相難看而已已核保的該賠還是得賠
作者:
LPMO (LPMO)
2022-05-15 17:34:00這裡居然有資方的狗?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2-05-15 17:37:00
16樓實支會有複保險問題,他的損害填補是收據金額自然有上限,但基本上還是要一開始就拒保,所以才會有xx公司只當第一家要用正本收據後續的議題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5 17:40:00因為標的價額無法估計所以是約定保險金額。防疫險無論是確診保險金或隔離保險金大多都是定額,少數如兆豐隔離是實支型,所以邦邦說依損害填補原則其實是有誤的,實則應是要保數量太多,超過他能承受的賠付能力。不過,保險公司雖有核保審查權利,但實際能容納的上限到底是多少,消費者無從知悉,雖然依契約自由原則保險人有不承保自由,然既有重複投保的消費者已獲得承保,而確有部分消費者卻遭重複投保理由拒絕,這點保險公司的確有可議之處不合你意就叫資方的狗,那連道理都說不出來的不就連狗都不如?也就是定額保險無複保險問題,自然就不必取分善意或惡意,要保人自無通知義務這也就是和泰當初會在網路廣告訴求可重複投保原因
作者:
aocboy (↖☆煞气a作手★↘)
2022-05-15 18:03:00結論:誰叫你要買台灣保險公司的產品
我就問一個問題,依契約自由原則,保險公司現在「敢不附理由拒保」嗎?實際上就是不想賠但又不想無恥拒絕,想這個很抝的理由又不被接受,還不如說我就是不想賠,大家來打官司
作者:
Asuero (阿龍)
2022-05-15 18:38:00大法官釋憲怎麼用也不是你在這邊說了算,覺得他違反釋字你要去打憲法官司,寄信是沒用的…… 實際上有沒有違憲,得幾年後等大法官解釋, 但光是有沒有資格提釋憲,都會有點問題。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5-15 18:45:00契約自由包括締約自由,也就是不能強制締約;說一個連自己都騙不了的損害填補原則,不如直說超過賠付能力
作者:
lk820 (add air)
2022-05-15 18:45:00大法官是在講人身保險「理賠」時無複保險之限制。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22-05-15 19:20:00加油,歡迎你打官司
1.定額保險沒有複保險問題 2.複保險是在處理契約生效後人身保險理賠問題 3.核保中的契約本來就可以拒保,複保險只是一個理由
作者:
chicen 2022-05-16 08:33:00是啊,民眾是沒什麼力量抵擋他們的,可以做的就是施壓他們的主管機關出來要求保險公司維持他們的信譽,人民對政府是有力量的,然後就是自己將這幾家公司列入頂新等級去抵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