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區公所確認居隔電子單的事宜,
順便跟承辦人員聊了一下,
因為當初台北作業塞車,
同住家人假設15號Pcr確診,
居隔單卻在18才收到,日期寫居隔日17-19號,
但再17號當天本人也Pcr確診了,
19日收到確診居隔寫17-23..
區公所人員說居隔的第一天即確診她也不知道保險業者會不會理賠隔離費,
所以只能人工去修改居隔單日期(因為作業緩慢)
而且還要再轉A轉B去問問如何處理..
想請問有沒有類似的版友遇到這問題,
是不是要請相關單位補法修正居隔日期比較保險
如果是手邊44條/48條皆有收到電子居隔單,
但日期是同一天,會影響到隔離費用理賠嗎?
謝謝